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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开心你我 于 2022-12-14 23:25 编辑
艾美斯律师所 发表于 2022-12-14 15: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个问题 - 任何人都可以当证人。 证人的背景和关系可能影响证人的可信度。 这些点需要有你的律师提出。
...
谢谢大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对方(中介)使用欺骗手段达到有利于他,损害我方利益的交易(卖地),这个在裁判官的报告中有证实,他有misleading, deceive, 但是裁判官说我们不能完全证明我们在他的欺骗下have suffered而驳回(她其实都有说我们的证据有over balance)。 她在order paper 里使用的就是FTA条款43 中的对骗子方有利的部分,对我们有利的部分就是likely to suffer 她选择性地不用。她的order paper 里引用的就是have suffered, 而没有引用整条条款。
我的问题就是,法官或裁判官能否截取同一条法律条款中对其中一方有利的一部分来使用? 就好像一个常识,我们不能掐头去尾引用一个人说的话来证明啥,是吧?人家法律条款说的就是如果是这两种情况就都符合被赔偿的条件。当然,这是我们的理解,还想请大律师给与指点,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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