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老板给我的OFFER上写的“sign the duplicate copy of this letter and return to me by 30 JAN 2009. in the event i have not heard from you by that date. this offer will be automatically withdrawn on taht date. 我一不小心一直留到了签正式合同那天才签,那时已经是2月9号了 但事实上 老板口头并没有把这件事说清楚,这个OFFER也当然还是有效,我也没在意,而且还用它办好了工签,可是现在要申请PR了,我请朋友帮我看看有什么不妥的时候,他说这样不行,一定要写解释信。写解释信到是没问题,但是我是在递材料时候就一起交进去好呢?还是等CO问我的时候我在交? 这个问题可能有点白痴,但是我真的很迷茫,原先不是很在意的其实,但是到了现在这步真的很怕出纰漏,请明白的高人解答下吧 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