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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14-4-28 17:50 编辑
长翅膀的桃子 发表于 2014-4-16 19:12 
尊敬的律师,你压根就没有好好看我的帖子,我对你的职业能力感到质疑,本来有想过找你们的,现在不想了, ...
您好,一般同一个帖子我很少回复两次,原因很简单,工作真的很忙,时间真的很少。但是因为您对我的职业能力提出质疑,那么我认为我还是有必要给您详细解释一下的,也是对我们这行的公信力的一个解释,虽然是免费提供意见的论坛,但是凡事贵在态度,也不希望被网友认为渎职。
1. 我认为您所说open work visa based on partnership 移民局告诉您没那么麻烦是不正确的。而且,我再重复,移民局很多接线员分不清什么是移民法建议和customer service inquiry. 通常移民局的接线员不是legally trained immigration officers, 但是有时候过于热心,会给你一些移民申请的建议,这是不正确的行为。对于移民申请您应该咨询immigratio advisers, lawyers 或者自己查对operation manual 也是可以得。
2. 就您的案件,因为资料帖子写的不多,我只能做出一些预判。如果预判有一些不准确我和您道歉,但是这并不影响我的专业能力
3. 就您提出对我职业能力的质疑后,我又很仔细的看了一下您的帖子中的信息,我的结论还是一样的。我把我结论的原因在下面总结一下:
a. 我还是认为您准备的资料不够,参考一下我附带的移民条例,移民官对genuine and stable relationship 的判断是有很大调查权的。你所指出的准备材料和我们事务所办理open work via partnership 的给客户的列表有不小的差别,以至于我认为你的准备不够。
b. 假设移民官的质疑是正确的,他的质疑邮件上一定有给你期限,让你在特定时间前补齐材料。我们律师通常的做法是研究一下移民官的信件,对一些点做出质疑,我随便给你举出一些例子1)移民官的补交材料日期是否合理,是否需要extension?2)移民官要求跟多的材料是否合理?3)移民官在调查中的程序是否正确4)回复信是否需要案件对比,律师的法律分析,材料的补充是否符合移民法精神。
c. 凭着你给与的信息,不是我没好好看你的资料,是你并没有做以上的事情,当然,你不是学法律的,不做也不是你的错。但是,你所提出的什么电话断了,语音信箱,都不是valid method of communication, 因为你可以说你做了什么,移民官可以说你什么都没提供,你没有任何证据,怎么说都行。这就是我们律师做任何事情都会用书信或者电邮,而你没有留下证据。
d. 你的帖子充满了主观判断,缺乏客观的分析。首先,你和移民官的互动有问题你推卸责任给移民官说成他失职,其次,你说拒绝信都是官话,我要问的是,何为官话?只要不是S61的申请,所有移民申请拒绝都必须有理由,只存在合理的理由和不合理的理由,没有官话之说。如果你认为拒绝理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是否是因为你没有补充更多的材料,只是期望凭着电话随便解释一下就过关?工作是互相体谅的,移民官手上那么多案子,怎么可能通过电话来让你补充你案件的质量?
e. 最后我想说我们律师在办案中基本都是在移民官对立面的,动不动就对移民官挑毛病。但是您的案子就算要reconsideration 也不是从失职角度进行,我认为应该是就沟通的问题来进一步解释或提供更多的资料。
最后,我也不建议您使用我们。毕竟客户和职业人士之间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还是信任,没有信任是无法
合作的,在这里还是祝您好运。
WF2 Partners of New Zealand citizens or residence class visa holders
Partners (see E4.1.20) of New Zealand citizens or residence class visa holders may be granted a work visa provided that:
a.they are living together in a genuine and stable relationship (see E4.5.1 and E4.1.30); and
b.the New Zealand partner intends to be in New Zealand for the same period of time applied for by the applicant; and i.complies with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recognition of partnerships (see E4.1.30 and F2.15); and
ii.meets the character requirements for partners supporting 'partnership-based temporary entry applications' set out at E7.45; and
iii.is an eligible partner under residence family category instructions (see F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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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艾美斯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客户利益一争到底,敢于挑战司法的不公正。无论案件轻重,事无大小,意在执着,提供电话咨询。我们办理的案件领域包括房地产生意买卖,信托基金,各类移民案件,家庭法,刑事出庭,交通法,商业纠纷,法律意见,债务,公司法,合同,民事纠纷,小额度争议案件,谈判等各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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