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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谈谈盗窃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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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8:1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分享

盗窃罪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各国刑法均十分重视对盗窃罪的打击。
据古巴比伦奴隶制法典《汉漠拉比法典》记载,窃取宫廷、神殿的财产,及窃取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的奴隶、金银、牛羊,构成盗窃罪。在奴隶制条件下,各法典对盗窃罪的处罚均很残酷,如《十二铜表法》规定,夜间行盗者可以就地杀死。古雅典的法律中,盗窃水果、蔬菜就可处死刑。封建制时期,从法国《撒利克法典》的内容看,盗窃罪的规定非常繁杂,盗窃奴隶、盗窃猪、盗窃干草等等都有专门的条目。随着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才逐渐趋于合理。
    1810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典》规定,欺诈地窃取不属于自己之物者,成立盗窃罪。这种规定对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立法有很大的影响。该法典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具体描述了几种加重情节的盗窃罪,包括共同盗窃、盗窃中携带武器、夜间盗窃、侵入有人居住的房屋盗窃、冒充官员盗窃、恐吓掠财等,对这些犯罪人可处死刑。
    1976年修改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意图自己不法所有窃取他人动产为盗窃罪。该法典把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动产,动产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电力等能源。并且把盗窃罪分为单纯盗窃罪和加重盗窃罪,加重盗窃罪是指以下几种情形:①破坏防盗设备而盗窃;②侵人或隐藏于住宅等场所盗窃;③窃取教堂等场所的宗教用品;④常业盗窃;⑤在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无助时盗窃;
1907年制定的日本刑法典,经过多次修改后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这里的窃盗罪即盗窃罪。该法典在盗窃罪一章中规定盗窃罪的同时,还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在财物概念的解释上,该法典把电也视为财物。
    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窃取他人动产而占为己有的为盗窃罪,并把电力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动力视为动产。该法典列出八条加重处罚的盗窃情形,如侵人建筑物盗窃等,同时还结合诉讼法,规定了对一些特殊的盗窃罪告诉才论,如窃取价值微少之物,以备重大且紧急之需要者告诉才处理。另外,在财产犯罪一章中,还另设专门条款规定窃占不动产犯罪。








根据1944年公布的西班牙刑法典,下列情形为偷窃犯罪:第一项,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亦未对物施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的东西。第二项,意图获利,而将别人遗失之物品据为己有。第三项,破坏者带走或使用破坏物品之成果或者物件,其数量符合本章之规定。该法典把处罚偷窃罪的轻重与偷窃价值大小直接联系起来,如偷窃价值超过西币2.5万元,未超过西币10万元者,应处短期苦役。并且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的盗窃罪处较高一等之刑,如犯罪者系第二次重犯。
    1968年英国的盗窃法规定,一个人如果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并且意图永久地剥夺该财产,即属盗窃罪,并且“窃贼”和偷窃也应据此规定来解释。在认定盗窃罪时,行为人挪占的目的不论是为了获益,或是为了窃贼自己的利益,对成立犯罪均不重要。对于盗窃罪中“不诚实” 的界限作了限定,也就是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有法律上的权利代表本人或第三人剥夺另一个人被挪占的财产,或者他相信如果被挪占的人知道挪占行为及相关情况后会同意他的挪占,或者他相信通过合理的步骤不能找到该财产权利人,在这三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挪占,不能认为不诚实,当然也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挪占别人财产只是愿意支付该财产代价,则不阻碍构成盗窃罪。
    美国模范刑法典窃取罪(盗窃罪)概念的范围比较宽范,盗用和诈骗也涵盖在窃取罪之中,这种窃取罪包括:1)由于不法取得或者不法处分之窃取罪;2)由于欺骗之窃取罪(以欺骗行为蓄意取得他人财物);3)由于恐吓之窃取罪。4)关于遗失物、遗忘物、误送物之窃取罪。5)关于服务之窃取罪;6)由于不法处理委托资金之窃取罪。模范刑法典还把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分为几个等级。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前苏联的《苏俄刑法典》中盗窃罪的规定没有多少特别之处,只是这些法典中把盗窃国家财产和盗窃个人财产分别进行规定,并且对盗窃国家财产的处罚要重于对个人财产的盗窃,体现了刑法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
    根据这些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些一般性的结论,首先,各国均把打击盗窃罪作为刑法的重要任务。早期的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非常残酷,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盗窃罪的处罚也趋于宽和。其次,各国刑法对于盗窃数额的态度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在认定犯罪及处罚时均不考虑数额,在法条中根本就没有提及数额问题,例如英国、日本、法国等。而有的国家在认定犯罪时不考虑数额,但是在量刑时却重视数额对量刑的意义,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最后,各国刑法对盗窃罪概念之内涵的规定不尽相同。某些刑法典把秘密窃取财物作为盗窃罪成立的要件,如日本、意大利等,而另一些刑法典则规定在秘密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的同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如英国盗窃法中的盗窃罪其实是一种类罪名的概念(有些学者称此为“大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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