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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12-2-2 22:57 编辑
您好,这类案件一般可以申请diversion的,我们也可以提供帮助。如果LZ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在出庭前和我们预约联系。
顺便纠正LS一下,其实警方对diversion 并不是要求认罪,是要求承认事实,就是所谓的summary of facts 中所记录的信息。正常程序是如果在remand 的期间可以获得diversion, 只需要完成相关面试和二次remand 就可以了。
现在新西兰的各地地区法庭对这点的要求并不一致。有些法庭需要做出plea,而有些法庭却不需要。
根据司法原则,就是新的Criminal Procedure Act 所要求,diversion其实类似于early sentencing indication, 在被告的要求下属于正当要求,并不需要在认罪的情况下获得。而有些警方主控要求必须先enter into a guilty plea 是错误的程序,因为警方贪图方便,如果diversion 没有完成就可以直接定罪或者做出缺席审判了。
在这点上我一直认为是错误的行为,只是手上一直没有适合的案子可以上诉到high court 要求对Criminal Procedure Act 2011所做出的新要求进行论证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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