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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15:2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10-10-8 12:08 编辑

我们之前住一起有一年。后来我去洋人家学英语住了一年(期间由大量的通话记录能提供)。现在想让男朋友给我办pr 但是听说必须再住一年,之前的不算。(但是之前的地址,共同账户都在一起,因为我没有改地址)。

请问大律师~1。这种情况能不能写个解释信 把之前住过的那一段也算上。
2。 人住A 地址留B 合法么?

3。还有~之前住洋人家这个理由算合理的理由么?真的就是为了学英语~感受洋人生活~不然来留学没有这段经历,企不是很遗憾?!

现在我们已经又住到一起了,等待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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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年纪念

沙发
发表于 2010-10-8 11:08:18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您好,之前的一年可以算得,在法律上只要满足continous relationship的定义就可以了。
例如两个人如果结婚后分开两地工作,并不等于婚姻就不存在的道理一样。

如果您准备办理移民的话,可以和我们联系的。
在艾美斯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客户利益一争到底,敢于挑战司法的不公正。无论案件轻重,事无大小,意在执着,提供电话咨询。我们办理的案件领域包括房地产生意买卖,信托基金,各类移民案件,家庭法,刑事出庭,交通法,商业纠纷,法律意见,债务,公司法,合同,民事纠纷,小额度争议案件,谈判等各类法律服务。

办公室: 09-969 1493 传真: 09-969 1492
法律事务:苏小姐 021-08956107

电邮:info@adventark.co.nz 微信:AdventArkLawyers
地址: Level 6, 300 Queen Street, Auckland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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