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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3367210 于 2020-5-25 15:47 编辑
无意抬杠,首先谢谢Archiland关于最新要求的解释,让很多非专业人士能够更直白的理解这次的变动。
但分析中关于需要LBP和工程师的签字的部分是有误的。正如所说,建筑相关法规一环扣一环是很严谨的,所以对于哪种情况需要LBP写的很清楚,具体原因如下:
1. 只有当一个building同时包含bathroom和kitchen的时候才被认为是dwelling,才符合LBP相关法律(或则lbp网站)的定义。只有是SH的状况下才需要LBP。
2. 而这个分类在A1中有相关的说明,当不具备self care and service的时候,这个sleepout是不能被算作housing的。网络上也有MBIE的compliance advisor关于sleepout是不是restricted building work的解释。以下说人话就是:
a. ONLY 卧室+bathroom,不是housing,不需要LBP
b. ONLY 卧室+kitchen,不收housing, 不需要LBP
c. kitchen+bathroom, 没有卧室,不需要LBP
d. 卧室+kitchen + bathroom, 需要LBP
3. 关于工程师:工程师从来都不是必须的,如果建筑物能够根据3604完成。30m2的sleepout 在设计上based on assumed good ground的话,站在客户得到角度,可以在设计阶段有设计师完成。施工阶段由工程师检查土壤。
以上是我自己对于这一部分的个人理解,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欢迎指出讨论。
补充一点:不需要LBP - 不需要LBP做所有LBP的事情,包括设计,木工,屋顶,外墙(weatherboard, brick等),地基,内墙等。但不包括工程师,水工,电工,煤气工等的部分。
最新的解释已经出来了,链接如下, 13楼有基本解释
https://www.building.govt.nz/pro ... consent-exem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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