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IntegraR 于 2019-6-15 19:10 编辑
著名地產商劉鑾雄05年在澳門 涉及賄賂一名司級官員歐文龍 控方證據是來自歐文龍一本好友手冊裏面寫了劉鑾雄的名字及數字2000 於是控方就一口咬定劉鑾雄行賄2000萬 但除此之外并無直接關係證據 這件案放生在澳門 但香港icac當時也邀請了劉鑾雄協助調查但發現證據不足 不起訴 但澳門還是判了5年徒刑 并且在此案中初審歐文龍就是在終審法院 換句話説就是不能上訴 而且發現新證據后又加判了一年 這對於香港司法制度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劉鑾雄這個案子在香港普通法標準下是不成立的他也接受了ICAC調查下是不成立的 劉鑾雄就此案申請司法覆核但被特區政府拒絕 劉鑾雄這麽有錢都保不住人權 試問特區政府修訂引渡法又怎能符合基本法呢 所以這次香港商界 大律師工會亦出信請求撤回修例。 如果逃犯條例通過 香港政府是交還是不交人呢?
再看臺灣 若特區政府需要和臺灣簽訂引渡條例 蔡英文必定會以爲中華民國名義簽署 那這是不在打北京的臉嗎? 在特區政府眼中 臺灣并不應該是一個政治實體 臺灣也不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成員 理論上臺灣在地球上是不存在的 本身臺灣問題就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 用一個漏洞去填上另一個漏洞 符合邏輯嗎?
與其說香港人是港英餘孽 倒不如說林鄭是。 丈夫兒子都是英國籍 中美現在打貿易戰 特首搞這麽一出 真是笑掉人的大牙
中央已經説了此次修例并不是中央提出的 特首自作主張來了一們一出
林鄭這次是拍馬屁拍到了馬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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