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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工作合同中的试用期和员工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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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24 11:17: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皇家骑士 于 2015-3-24 11:24 编辑

最近在那个“错票门”的热门帖里,很谈到了些关于试用期和员工责任的事情。我想从一个雇主的角度,从劳动合同出发,再把这两个问题澄清一下。很多人都对此有误解。
如果我的知识不准确,欢迎各位纠正。


(1)试用期问题。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为90天,试用期并非天然存在,而是必须雇佣双方合意,在合同中约定,才有效。也就是说,没有合同,雇佣双方就布享有试用期的随时无理由解除合同的特权。


我给员工的合同里是这样写的(我知道大部分人不耐烦看英文,我自己随便翻译一下要点,可能不太准确):

  • 试用期内,雇主可以解除合同,雇员不得以“个人冤屈”为由提出非正当解雇的申诉。也就是说,试用期内雇主就算不给任何理由就解雇员工,也可以。员工无权申诉。(一般情况下,无理由解雇是属于不公正解雇的)
  • 在特定情况下,雇员仍可以以个人冤屈为由申诉(起诉),例如:不公正的屈辱安排、歧视、性骚扰、种族骚扰、歧视工会会员,以及雇主违反劳工法 6A部分 。这条的意思其实是在说,即使是在试用期间,员工也应当被合理的对待。至于解雇,仍旧是不需要理由的。

总的来说,雇主如果以工作表现不满意为由(不必说出来),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完全没有问题。只不过解雇归解雇,在人家工作期间,雇主还得好好对人家,不能因为是在试用期就欺负雇员。


合同 原文如下:

3.2 Trial Periods
A trial period will apply for a period of 90 CALENDAR DAYS employment to assess and confirm suitability for the position. Parties may only agree to a trial period if the employee has not previously been employed by the employer.
During the trial period the employer may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nd the employee may not pursue a personal grievance on the grounds of unjustified dismissal. The employee may pursue a personal grievance on grounds as specified in sections 103(1)b-g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 (such as: unjustified disadvantage; discrimination; sexual harassment; racial harassment; duress with respect to union membership; and theemployer not complying with Part 6A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


Any notice, as specified in the employment agreement, must be given within the trial period, even if the actual dismissal does not become effective until after the trial period ends. This trial period does not limit the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employer or the employee (including access to mediation services), except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67A(5)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


(2)员工工作责任问题

只要不是故意或者恶意为之,员工不为工作失误承担责任。这个是文明世界的惯例。合同里是这样说的:

雇主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免除雇员责任,和承担来自于任何第三方针对雇员的责任、索赔和请求,只要这种责任、索赔和请求是由雇员执行工作引起的。这样做的前提是在执行雇主的合法指示时,雇员的行为是出于良好善意,并无玩忽职守、故意放任和有意追求失败等行为。

也就是说,什么碗没洗干净要扣工资,做错订单要赔什么的,都是不对的。”玩忽职守“ 这里,用的词是"Recklessness",我不知道这样翻译对不对。但是玩忽职守是有特定含义的,例如守夜人睡觉去了之类,或者值班的没有到场。并不是说不许工作犯错误。各位不信的雇主,可以去法庭试试,以玩忽职守为由,要求法官判决不小心打碎了盘子的洗碗工赔偿损失,看看法官会不会支持。当然故意打碎了盘子,这个是要赔的。

合同原文如下:

9.2 Indemnity
The Employer shall, to the extent permissible under law, indemnify the Employee from and against all actions, claims and demands brought against the Employee by any third party relating to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mployee's employment, provided that the Employee's actions were in good faith and did not involve recklessness, wilful neglect or any wilful failure to carry out a lawful instruction from the Employer.

我之所以和黑老板们过不去,不是因为我道德高尚,而是因为我不甘心吃亏。我也不是什么道德高人,诸位不要那这个来讽刺我。就是不忿,为什么我规规矩矩做生意,而有些人可以用卑劣的手段来赚不该赚的钱。我于是很愤恨。仅此而已。无关道德,纯属人性。我要给员工们好的工资,年假,病假,生日假(这个是我自愿的,我活该),还有什么”丧假“,3天带薪丧假啊,每次(父母孩子配偶祖父母还有配偶的孩子之类统统算)!而别人连工作失误都要从员工那里扣回来,而且还可以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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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24 11:27:2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那我如果没签合同,是不是代表我随时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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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1:44:03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没签合同就是没有试用期,意味着雇员也同样对雇主承担责任,不可以随便走。当然一般来说,雇员不告而别,雇主也没啥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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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3-24 14:41:00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这么好的老板

请问

还缺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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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6:54:03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我不好。我这些其实都是从我前雇主那里学来的。他怎么对我,我怎么对我的员工。这些都是很平常很普通的,而且我开薪水很抠门,14.75么那肯定是不止但是也没高多少。。。。最高的一个才20.

我绝对不是什么好雇主。最多做个及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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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9:51:34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没觉得雇主只给最低工资就是不好的雇主....只要雇员干的工作和所得是正常合理范围就是个好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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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20:36:2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没有合同的话,雇主已经违法了。现在一般都会把90天试用期这个放在合同里的,这个对多数雇主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
Disclaimer: 本老鼠发的帖子内容都是在我的理解范围内的。没有误导网友的意思。如果是读者自己误解,不是本老鼠的责任。
我们应该鄙视他们,因为他们脑残
懂的人自然会懂,不懂的永远不会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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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21:43:2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你在合同中规定的很全面,是一位上心的老板!
必须赞一个!
东区新概念,适合与心爱的人共享;火锅加烧烤,生活更美好定位电话:09-5273896微信号:x022351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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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23:23:08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签了合同,可不可以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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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8:55:1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多谢楼主指教。
主任中医师,中国医院20多年临床经验,ACC注册针灸师
针灸推拿理疗中药多种方法治疗各种疾病。擅长颈腰椎疾病,各类扭挫伤,内科妇科杂病。
本店有按摩理疗仪,TDP灯,保健枕等低价销售。欢迎咨询。021131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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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9:18:36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a26351 发表于 2015-3-24 23:23
签了合同,可不可以不干?

对雇员来说,可以。雇主基本没办法。
但是people talks~
你也在,好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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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0:50:27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joy___123 发表于 2015-3-27 08:18
对雇员来说,可以。雇主基本没办法。
但是people talks~

我只想问下

你是旅行箱论坛的Joy么?

楼外青山楼外楼
上山把酒对高楼
别有洞天此处有
抢得明月杯中影


我不是纯水工,我只是顺便水了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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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1:03:0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拿個案例討論一下:

某員工是在 WINZ 介紹下來做臨時工的
當初和他面談的時候我不在,所以不太瞭解具體怎麼談的.
該員工沒有任何書面合同
現在老闆要讓他馬上走人,是的,沒有任何 notice, 就是想讓他明天就走人
該員工說不能這樣,當初和公司談是三個月爲期,再決定去留
公司說不是的,你只是臨時的,想讓你走就走.
員工說讓我走可以,但必須按照當初說的做滿三個月(到現在還剩一個月)
公司說不可能,三個月之內公司有權沒任何理由地讓你走,而且必須馬上走人.

現在問題的關鍵詞 ----  臨時工, 試用期,和 term of notice. 公司需要給這個臨時工 Notice 嗎? 沒有任何書面合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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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8:18:2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皇家骑士 于 2015-3-27 18:25 编辑
AUGUSTUS 发表于 2015-3-27 11:03
拿個案例討論一下:

某員工是在 WINZ 介紹下來做臨時工的

我按照我的理解和一般的善良习俗来出主意啊,不一定对,仅供参考。首先纠正下,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只有定期合同工这这样的说法。上班了就是正式员工,没有什么临时不临时的。

(1)没有合同就上工这个本身雇主就不对。但是雇员不告的话估计没有麻烦。要告的话,小有麻烦。

(2)没有合同就没有试用期。什么三个月四个月的说法统统无效。现在已经不是什么试用期的问题了,而是雇员可以声称是永久雇佣的了!!雇员如果改口说当初约定的是永久合同,这个老板就要有大麻烦了。老板糊涂啦。

(3)即使是永久雇员,解雇也是允许的。老板需要走程序,给人家一个合理的说法。然后解雇。这个程序太麻烦。如果有合同,建议是直接引用裁员条款,毫无问题不用赔偿,2个星期后他就可以走人了。同样的,因为没有合同,所以无法引用 这样的条款。只好按照解雇来。没有合同,自然也没有什么term of notice. 在法律严重偏向雇员的大环境下,只能是随便雇员说了。老板有大麻烦。是要怎样糊涂的老板才会做下不签合同就让人上班的蠢事呢??

(4)三个月,是不是拿了WINZ的工资补贴?这种情况下,需要雇佣满三个月的。

(5)按照你的说法,人家只是要三个月,你老板为了省一个月的工资,非得让人家立即走。人家是WINZ介绍来的,WINZ估计有专门对付雇佣纠纷的专家?万一人家去投诉下,你这位老板要有大麻烦。

(6)如果是我,真的想让他立即消失,那么直接付清到三个月为止的剩余工资,让他签个自愿离职的协议,就此结束这个案子。这样付出无非是一两千刀,比起惹上官司的麻烦和费用,应该不算什么。我想这么点钱对奥克兰的老板们大概不算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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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8:22:31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AUGUSTUS 发表于 2015-3-27 11:03
拿個案例討論一下:

某員工是在 WINZ 介紹下來做臨時工的

你 问题中的那些关键词,因为没有合同,所以统统不存在,全部都是争议内容。老板说不用NOTICE,雇员说需要一个月notice,这样只好靠仲裁或者法庭来判决。你觉得老板有几分胜算?

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一切就是由雇员说了算了。哪怕他说老板答应过每小时100刀的工资,你老板也得抓瞎。当然这样的要求法庭未必支持(法官也不是傻的,不会一味袒护雇员),但是雇员只要能给出点理由,法官判按照20刀30刀的时薪执行,我觉得也未必就一定不可能。

还是那句话,要怎样糊涂的老板,才会不签合同让人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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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8:32: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直面异议 于 2015-3-27 18:34 编辑
AUGUSTUS 发表于 2015-3-27 11:03
拿個案例討論一下:

某員工是在 WINZ 介紹下來做臨時工的


老板有问题。为啥不签好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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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20:24:23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皇家骑士 发表于 2015-3-27 18:22
你 问题中的那些关键词,因为没有合同,所以统统不存在,全部都是争议内容。老板说不用NOTICE,雇员说需 ...

十分感謝。我打算將你的comments 給我老闆好好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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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20:27:30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5-3-27 18:32
老板有问题。为啥不签好书面协议!

當時出於某種原因,是公司會計決定此事。我後來知道也覺得很無奈。不是老闆的錯,所以現在最重要的是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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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14:43:5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我一直有个疑问,试用期的工资是和正式工资一样的呢还是可以雇主自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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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14:56:56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学习啊,多谢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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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4 10:08:5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晴天小佳 发表于 2015-4-13 13:43
我一直有个疑问,试用期的工资是和正式工资一样的呢还是可以雇主自我设定 ...

不低于最低工资就可以
莫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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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4 10:13:40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灰色夜宵 于 2015-4-14 09:16 编辑
AUGUSTUS 发表于 2015-3-27 19:27
當時出於某種原因,是公司會計決定此事。我後來知道也覺得很無奈。不是老闆的錯,所以現在最重要的是解決 ...


上面皇家说的都是对的,你说的那些关键词是全都不存在的
但是如果你说是临时工 是否代表你公司并不是一直需要那个职位
如果是的话 解决问题可以走redundancy程序 但是注意必须是真的吧那个职位redundant一段合理的时间,而不能只是做做表面功夫
同时该给的Notice period还是得给
莫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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