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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2009年新移民法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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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1:54: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分享

2010年11月29日,新的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 2009即将正式生效,许多客户急切想了解新法和旧法究竟有什么不同?它对广大中国留学生及在纽华人有什么具体的影响?

总体来讲,新的移民法要比《Immigration Act 1987》 更能适应21世纪的新形势。然而对于申请来新西兰旅游和居留的标准,
变动不是很大.

主要的变动如下:

一.
签证术语的变化

1987年移民法

2009年移民法

区别之处

Visa (签证)

Permit (居留)

Exemption(豁免)

Visa (签证)

实施统一的签证术语,即取消permit and Exemption, 只使用单一术语:Visa,使之具有双重功效, 也就是说:“Visa”的概念就是允许申请者既能在新西兰停留,又能来去往返。

因此新法下的“Visa”是旧法中的Visa和Permit的合二为一。

Residence Visas
居留签证

Residence Permit
居留许可

Returning Residence Visa

(Indefinite)(永久回头签证)

Resident Visa (居民签证)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永久居民签证)

只是术语变化,
申请永久回头签的条件并不会有重大改变

实例1

新西兰境内的申请人,如想继续在新西兰合法工作:

1987移民法

2009移民法

需申请:Work Permit

需申请:Work Visa

好处:1987移民法中新西兰境内的申请人,如想出入境,就必须申请Visa 和 Permit, 要缴纳两种费用(签证和许可),而2009移民法的同等情况的申请人,只需申请Visa (具有签证和许可两种功效),只需交纳一种费用。

需注意的事宜:新西兰境内申请人如有出入境的需求,在递交签证申请时,需特别向移民官注明所申请的是具有旅行条件的签证,也就是说要向移民官讲明申请的是多次往返签证

二、新的担保人要求
新的移民法赋予了担保人更多的责任,担保人不仅需要为访客的食宿提供保障,同时还需要承担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进出境及任何相关的政府费用。

根据新的移民法案,担保人将对访客欠下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访客在离境时没有如期偿还自己的债务,担保人将为其负责,并在还清债务之前不得为其他人进行担保。因此,奉劝广大华人朋友,在决定做担保人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对于担保条件是否有变移民局并没有给予说明,预计不会有大的改变。
另外一些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社团及政府部门将被允许担保海外申请人的旅游,工作甚至居留签证

对于在11月29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担保人,将继续履行原法案的担保条例,不受新法的影响.

二.
申请父母团聚类别居民签证担保期的变化

一旦新的移民法实施,担保人所担保父母的期限将由现在的两年期延长至五年。如果被担保的父母拿到了居民签证,此签证上会加注有担保条件的, 也就是说,被担保的父母必须满足5年内不拿福利(担保人即子女必须承担5年的担保义务),父母才能够申请永久居民签证Permanent Resident Visa。为此,移民局会签发一个5年期的多次往返居民签证,而不是现有的两年往返居住签证。

三·Interim Visa(临时性签证)
2011年初移民局将引进一个Interim Visa系统,方便签证已经到期而新的签证还没有下来的申请人可以合法的继续在新西兰停留, 从事与上一个签证目的相符的事宜。申请人不可以单独申请此类签证, 而是由签证官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在系统中自动签发临时签证。在持临时性签证期间,不可以申请其他类别的签证。

简化上诉部门

2009年法维持现有的上诉权利,并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审理上诉- 即由司法部管理的移民权益保护法庭Immigration and Protection Tribunal(IPT)。它将统一、取代 Residence Review Board(RRB)居民重审局,Removal Review Authority(RRA)遣返令重审局, Refugee Status Appeals Authority(RSAA)难民上诉委员会,Deportation Review Tribunal(DRT)驱逐重审法庭。

五.签证注销

新的法案允许移民局可以取消签证。如移民局一旦发现申请人造假,即使签证已经获批,移民局也有权利取消其签证,且当事人终生不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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