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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艾美斯律师所 于 2010-10-5 15:21 编辑
大律师,您好.
我与我前夫是06年结婚,在结婚前我们同居了2年.
08年3月27日我们拿到了pr,我是副申请. 在08年的5月8号,我们一起回国却在国内发生矛盾,故在5月20号他离开我家回他自己家乡,并且他在08年7月独自回新西兰,我则是09年3月才回到新西兰.然后找律师办理签字分居,并协议分居时间从08年5月20日算起.在今年的6月份我们拿到了法院盖章的离婚order.
他在今年的3月27日换了irrv(移民官什么也没需要他出示).我则是08年的时候没住满184天,09年住了9个月,今年则已经住满184天.准备2011年3月27号以后去申请我自己的irrv.
我的问题是,
1,我们签分居协议以后,没有通知移民局,不知道会不会对我明年申请irrv有影响?
2,这周我去移民局申请我的第二次rrv(12 months), 他们却告诉我说,我有可能需要从2010年起再住两年才能申请irrv,因为我的离婚order是今年6月才拿到的.我告诉他们我从08年就分居了,难道不应该是从分居就开始算我的个人权利吗?他们不给我明确的答复,只要我把资料都交给他们然后等他们的决定后再通知我.我又问他们我的第二次rrv他们能批多久,他们说也许14天.但我看条款,只要我满足条件,是应该可以拿到12个月的.不知道如果他们非只给我批14天,我是不是可以上诉?
3,他们也提到08年3月拿到pr,而我们08年5月就分居,显示出不相信的态度,我很明确地告诉他们,这之前的婚姻绝对是真实的,然后解释了相应的原因,他们倒是没再说什么.只是对我的分居协议和离婚证的合理性提出怀疑.(但这两样绝对是真实有效的).我不知道在这些情况会对我现在正在申请的第二次rrv和明年希望的申请的irrv有什么影响?
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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