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振法案步履维艰
新西兰最高法院近日裁定,如果根据“三振法案“所做的宣判“远远超过应有的惩罚尺度,并对适当知情的新西兰人造成良心冲击,那么就不应采用这个法案。”
新西兰于2010年通过了三振法案,其中规定罪犯如果第三次犯罪,则将被判处该类罪行的最高刑期。
丹尼尔 · 菲茨杰拉德患有精神病,曾两次因猥亵被定罪,该类罪行最高可判处7 年监禁。2016年他第三次猥亵两位女性,光天化日之下抓住了这些女人,在其中一人的脸颊上亲了一下。
根据三振法案,高等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7年。 菲茨杰拉德向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所有法官都认为7 年监禁的量刑与其所犯的罪行严重失衡。三位法官中的两位裁定,根据三振法案,此案没有酌情考虑的余地。第三位法官表示,他将不会给菲茨杰拉德定罪,并愿意将其释放。
在最高法院,五位法官中的四位裁定不应采用最高刑罚,因为这违反了《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第9条,即人人有权不受酷刑,不受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对待,也不受与所犯罪行失衡的惩罚。法官指出,如果三振法案的执行造成对《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第9条的违反,那么根本就不应采用三振法案。第五位法官在同意其他多数法官意见的同时,认为三振法案条文语言明确,即使它违反了《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的第9条,也有采用的空间。
三年前,新西兰法院不顾政府反对,裁定他们可以宣布与《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不相符的法案。今天,新西兰最高法院首次拒绝执行一项非常明确的法案。由此可见司法机构与政府间的紧张关系,此事的后续发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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