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5.008px]1934年1月,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第29次常委會通過了錢玄同的《搜採固有而較適用的簡體字案》,呈請教育部施行。經教育部批准同意後,委託錢玄同主持編選《簡體字譜》。因為有爭議,1936年2月,《第一批簡體字表》被收回。 [size=15.008px]1935年8月21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佈《第一批簡體字表》,收簡體字324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要廢止同一個漢字的「繁體字」、淘汰「異體字」、合併漢字[註 1]有所不同。《第一批簡體字表》明確說明:[1] - 簡體字為筆畫省簡之字,易認易寫,別於正體字而言,得以代繁寫之正體字;
- 本表所列之簡體字,包括俗字、古字、草書等體,俗字如「体、宝、岩、蚕」等,古字如「气、无、処、广」等,草書如「时、实、为、会」等,皆為已有而通俗習用者。
[size=15.008px]不過,此次簡化卻引起了軒然大波。考試院院長戴季陶尤為反對。1936年2月教育部奉行政院命令,訓令「簡體字應暫緩推行」。這批簡體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化字總表》有所不同,例如「處」簡化為「処」而不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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