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面对天然具有扩张本能的政府权力,基于权利保障的个人如何与之对话乃至博弈?哈耶克给出的答案是追求由法律形成的秩序。这种法律是内生的正当行为规则。政府外加的公法则需要服务、维护于这种正当行为规则。为此,哈耶克提出了“法治下的自由原则”。何为法治?凡是与防止强制无关的事情,不得借任何理由使用强制权,此即为法治(rule of law)。法治的要义是一般性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人,而且是明白确定的,让所有人事前都知晓,非任何官吏可任意作为。美国经济思想史协会前主席、杜克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当代哈耶克研究第一人布鲁斯•考德威尔教授在回复笔者的邮件中也明确指出,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等著作中特别强调了法治和对政府限制的重要性,以使政府的任何部门或社会部门都无法获得不适当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