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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 尋問section 49問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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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21:1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分享
我是家庭團聚最後一名成員拿的Resident Visa(我姐擔保我的)
1.請問是否一定要在申請時在擔保的工作地方做滿三個月嗎?可不可以在別的地方工作?
2.請問在section 49的限制之下可不可以幫我老婆(只在台灣登記而已)辦理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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