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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工签威胁员工,支付不合理工资,印度老板被罚!原来还是同姓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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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3:1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CNGBA 于 2010-5-23 18:39 编辑

原告:雇员Mr Kumar (来自印度)

雇主:Hobden Screen Art 2007 Ltd (公司两个director也姓Kumar,来自印度)

Mr Kumar 来新西兰的时候没有工签.后来在Hobden Screen找到了一份油漆工的工作.

原告声称:他要求老板支付$17/小时的标准工资,老板和他就此有争议,并威胁说要撤销给他的工作担保;超时工作,老板没有支付加班费;工作条件差,有安全隐患;老板不理会投诉,告诉他“不满意,可以走人。”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被迫辞职。于是起诉老板“不公平解雇”。

被告辨称:原告签署了工作合同,同意$12/小时的工资,合同为证;支付了应给的加班费;工作条件安全。

法庭调查后确认的事实:
l--雇主伪造了有雇员签字的合同
l--雇员应该得到 $17/小时的工资待遇
l--工作原因造成雇员身体伤害,证据不充分
l--雇员没有采用更有效的手段解决劳资争议,引起雇主的注意
l--雇主预料到不解决问题并拿移民威胁雇员,会导致雇员辞职

判决结果:雇员被“不合理解雇,属于建设性辞职”。雇主必须支付雇员

l工资损失、带薪公假 $2937.60
l精神赔偿 $4000
l雇员工资应为$17/小时,而不是$12/小时
l托欠工资 (具体数额由计算后给出), 所有雇员工作的小时数,都要以$17 为准,补齐$5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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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5-23 13:21:0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请问这种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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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7:44:34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劳资纠纷案件,都是由雇方、或是佣方提出诉讼,相对来说很简单,如果你愿意,可以自己打官司,不必请法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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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9:49:24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被告公司的情况,供打工族参考:所有经ERA判决的案子,可以公开报道、宣传。

HOBDEN SCREEN ART 2007 LIMITED
Address for Service Unit 7, 40 Andromeda Cres East Tamaki
Directors KUMAR, Ashok & KUMAR, Sarita

有意思:雇员Mr Kumar 和公司的两个Director 都是同样的姓氏!!!!

                                        也许------ 五百年前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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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0:32:03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听故事了,外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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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1:34:23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同一个姓,没有什么特别的,印度那么多人,其实就跟我们中国人n多人都姓张,王,李。。。。。。。有可能公司的股东和经理都姓张,对吧(我也姓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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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2:59:54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Mr Kumar的经历是一个印度版的“来自北京”的故事----- 更多案件细节

Mr Kumar 来新西兰的时候没有工签。他于2007年6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写明Full-time每小时$17,并以此合同递交了工签申请。


Mr Kumar 于7月2日拿到工签,这之前他已经工作好几周了。

Mr Kumar开始工作后,老板只是按$12/小时支付工资,而不是合同上写明的$17/小时。虽然Mr Kumar向老板提出了不满,但没有正式表达他的要求。

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 he raised these matters with his employer but this appears to have been in casual and/or informal manner.



老板说,递交给移民局的合同只是为了帮Mr Kumar申请签证,实际的工资是$12/小时,不是$17,并指出这是双方达成的协议,雇员清楚实际收入是多少,而且从来没有抱怨过。 Hobden said that the earlier agreement was signed simply for the purposes of obtaining Vishaal Kumar's work permit and that both parties had always been clear that thecorrect rate was $12 per hour. Ashok Kumar says that Vishaal Kumar never
complained about his hourly rate.

Mr Kumar 说他没有正式提出抱怨,是因为老板威胁他要撤销给他的工签支持。Vishaal Kumar says that he was constrained in his attemptsto pursue his concerns with Ashok Kumar as Ashok Kumar threatened to influence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to withdraw his work permit

Mr Kumar又继续工作了半年多,看到老板无意给他回复$17的工资,而且加班也不给加班费,于是被迫辞职。法官认为老板的行为的确限制了雇员维权的行动,造成了雇员的辞职。I have no doubt that this perceived threat did constrain Vishaal Kumar in his attempts to remedy his grievances. The underpayment of his wages eventually, and inevitably persuaded Vishaal Kumar that he had no option but to resign.


案件的结局,老板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印度版的“来自北京”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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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2:29:15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Mr Kumar从2007年6月开始上班,7月2日拿到工签,他在2008年初辞职,总共工作了半年多。

以每周补$200计算,至少要付出 $6000 多。

这个案子和前一段时间的ID“来自北京”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  只有一份正式的合同, 注明工资Mr Kumar $17  (来自北京$16)
---  老板没有按合同支付工资, Mr Kumar $12  (来自北京 $10)
---  员工因为移民的原因,没有在雇佣期间正式提出不满,选择了忍耐
---  员工没有办法解决工资问题,选择辞职

只有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寻求法律保护时,才能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迈出维权的第一步,雇员就永远停留在被侵权的原地。 ------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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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5:01:47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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