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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反映一条“荒唐”的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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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8-13 20:57: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分享

反映一条“荒唐”的法律!

       这条法律是对什么是罪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在“百度”里对这个法律是这样解释的:


      
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嫌疑的人,罪犯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定罪,都推定为无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定罪之前只是有犯罪嫌疑,决非罪犯”。


      
由上文所述,不难看出,这个法律一方面是混淆是非、无理取闹;另一方面是语言不通!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嫌疑的人,把犯罪的人也视为犯罪嫌疑人,二者混为一谈,然后再推定为无罪。这样就把一个活生生的实施犯罪的人,经过二次假设就无罪了。再对视为无罪的人进行抓捕、审判。这一系列过程纯属儿戏!把犯罪的人视为犯罪嫌疑人,是混淆是非;把犯罪嫌疑人推定为无罪,是无理取闹;称犯罪的人是犯罪嫌疑人,是语言不通!

      上文中“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定罪之前只是有犯罪嫌疑,决非罪犯”。第一句话表明:”罪犯是法院判决的产物,法院是罪恶的根源。只要法院不判决或者只要没有法院就没有罪犯“。第二句话是废话!因为,犯罪嫌疑人不仅在审判之前不是罪犯,审判之后也不一定是罪犯。


      
是犯罪嫌疑人就有犯罪的可能,而且这个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几乎就是犯罪的人。怎么可以推定为无罪呢?“疑罪从无"的理论从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时就用上了?这也太荒唐了!法律是制裁有罪的人还是无罪的人?已经推定是无罪的,为什么还要制裁?如果推定为有罪,再进行制裁,才符合正常的逻辑。

      上文中“罪犯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这句话表明:”罪犯就是有罪的人,而有罪无罪不是罪犯自己做出来的,是法院判出来的,法院没判决就没有罪“。如此荒唐的法律!
   
这个法律表明在判决之前没有犯罪的人,只有犯罪嫌疑人,这更是荒唐透顶!依照这个法律,“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 这句口号就是空话。因为未经法院判决就没有犯罪分子,判决后犯罪分子进了牢房,社会上也没有犯罪分子,打击谁呢?除非把这句口号改为“打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但这样说话语言不通。可是,现在的法律就是打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

      由于这个法律,导致法律界和媒体在刑事犯罪案件上几乎都是这样说话:“杀人的人涉嫌杀人,抢劫的人涉嫌抢劫,贩毒的人涉嫌贩毒,强奸的人涉嫌强奸,诈骗的人涉嫌诈骗,贪污的人涉嫌贪污,绑架的人涉嫌绑架,犯罪的人涉嫌犯罪,犯罪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犯罪后已逃匿,追捕犯罪嫌疑人,嫌疑人遗留的脚印和凶器,嫌疑人作案手段凶残,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嫌疑人被当场击毙“等等。这些都是什么话?语言不通!尤其”嫌疑人被当场击毙“这句话更是说不通,只是嫌疑就给击毙了是流氓行径!难道全人类只有法官才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罪犯?其他人都不知道?这是一个违背人的意志、反人类的法律!

      法律界和媒体是有文化有地位的高级阶层,竟然这样说话,难道不懂得自己的语言吗?对于这个法律是对还是错?无需争辩,只要懂得自己的语言就自然明白了。对于维护这个法律的任何原因、任何理论都是谬论!其根本原因就是不能用犯罪嫌疑人作为统称,取代犯罪的人和不犯罪的人。这不同于用原告、被告作为案件双方的统称。因为原告、被告的称谓既不改变也不影响原身份。

      我是新西兰华裔,了解中国和新西兰的法律是这样的。不知道世界上还有多少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的?此前曾向有关领导部门及国际社会反映过,均无济于事。对于这个荒唐的法律所产生的二个结果:一是“没有法院就没有罪犯”;二是“语言不通”。谁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如此荒唐的法律、荒唐的语言在社会上盛行,这不仅是法律界的耻辱,也是全人类的耻辱!法律界对此不仅不以为耻,还振振有词。作为警察、法官、律师连自己的语言都不懂,何以懂法?何以执法?要讲权力,本人没有。要讲道理,如有不服愿通过正式场合公开辩论,我愿积极配合。出于好奇和不平,不相信人类社会语言讲不通,道理讲不通。所以,现在通过网上和email向全社会及各国政府公开反映。孰是孰非让世人评去吧!不针对任何国家,只谈这个法律和语言问题。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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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22 18:53: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确实是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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