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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幾個月前簽了份合約, 我是學生, PR, 有課, 所以找的是part time/casual, 在合約上說明working hour minimum 15 hours, 我覺得15小時可以的, 所以簽了, 那家公司是新開的, 在面試的時候, 在email里也說了會有至少15個小時給我做, 公司開張后一個星期才給我6個小時, 之後老闆一直都沒說我的工作時間, 但是一直都沒contact 我有沒有工作, 但是在contract上說明不是oncall/ casual, 是白紙黑字的說明minimum working hour is 15 hours, 都有幾個月都沒contact 我了, 有一次contact 我是叫我去找客人, 但是沒付錢, 我想問他這樣子是合法的嗎? 因為我朋友都說如果合約上說明至少15小時,他就一定要給足我至少15小時, 要不然我就可以不用給他一個月的notice, 直接可以不做, 我想問是這樣子的嗎? 因為我到現在連一次15小時的都沒有...光等了幾個月都沒有連繫我, 我主動去連繫他, 他說暫時沒有工作, 我說我去找別的工作, 他又說過幾天就有工作了, 叫我先等等...怎辦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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