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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移民】奥克兰以外加分和工作不满3个月的那啥条款 没错,这篇文章的标题也正是那封移民局更新条款文件在王老师电脑里的文件名。因为这个条款实在太烧脑,太拗口,王老师只能用那啥来形容。 今天王老师终于鼓足勇气来认真分析一下这个去年双十一颁布的新政。第一,这个条款对于一些申请人还是有一些影响的;第二,从去年到现在问王老师这个政策的人真的很多。所以既然点进来了,那就看完再走吧!
这个“那啥条款”是针对“工作不满3个月”的申请人获得居民签证(resident visa)的一些前提条件。具体分为四类: 首先,如果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在申请分配到移民官并且开始审理时,申请人申请的分数中包含一个未入职的job offer(工作合同)但不涉及奥克兰以外工作的加分要求,那么 1. 如果是境外获得的居民签证,则需要在到达新西兰后3个月之内接受这个工作;或者,如果是境内获得的居民签证,则需要在3个月内接受这个工作;并且 2. 在这个工作岗位(或者同样能满足申请时对于岗位要求的类似岗位)工作满3个月。 其次,如果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在申请分配到移民官并且开始审理时,申请人在当前与申请相关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到3个月,但不涉及奥克兰以外工作的加分要求,那么 1. 在这个工作岗位(或者同样能满足申请时对于岗位要求的类似岗位)工作满3个月。 再次,如果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在申请分配到移民官并且开始审理时,申请人申请的分数中包含一个未入职的job offer(工作合同)且所申请的加分项中涉及奥克兰以外工作的加分要求,那么 1. 如果是境外获得的居民签证,则需要在到达新西兰后3个月之内接受这个工作;或者,如果是境内获得的居民签证,则需要在3个月内接受这个工作;并且 2. 在这个工作岗位(或者同样能满足申请时对于岗位要求的类似岗位)工作满12个月。 最后,如果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在申请分配到移民官并且开始审理时,申请人在当前与申请相关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到3个月,且涉及奥克兰以外工作的加分要求,那么 1. 在这个工作岗位(或者同样能满足申请时对于岗位要求的类似岗位)工作满12个月。 是不是看的云里雾里的,这就是法律的“魅力”~其实呢,王老师分析了一下,这些条款主要就看申请人在申请居民签证的时候,用的是“将来的工作”(有offer但是还没入职),还是“已经在干着的工作”。 拿“将来的工作”申请居民申请(第一和第三类),一般很少境内有这样的案例。之所以要让申请者在3个月内“上岗”,主要是怕申请者虚晃一枪,拿到签证后不去工作,仅利用job offer办签证。而对于海外申请者更是,入境了不上班,怎么证明能养活自己,怎么证明工作真的是给你的呢?而对于这些“将来的工作”,如果工作地在奥克兰以外,那么拿人家手短,移民局都给你额外加分了,就老老实实给雇主干一年吧。如果工作在奥克兰以内呢,再怎么也意思意思干3个月吧。 而对于拿“已经在干着的工作”,但是还没干够3个月的居民签证申请人(第二和第四类),区分只在于工作岗位的所属地了。如果岗位在奥克兰,那么至少要干够3个月;如果岗位在奥克兰之外呢,就要表示对加分的感恩,干够一年了。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一般从居民签证申请递交上去开始审理算起(resident visa application不是EOI哦!)到批下来,多多少少都要小半年(没错,就为了这些时间点的准确定义,王老师和移民局发了好几封邮件确认)。所以,在等移民局居民签证决定的时候,申请人一般都在工作岗位干够3个月了。 所以,上面长篇大论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只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海外居民签证申请者,入境马上入职;境内及境外居民签证申请者,如有奥克兰以外加分就一定要在奥克兰以外的岗位做够一年。
最后的最后,王老师从专业顾问的角度给大家一个建议,即便有了job offer,也不要急于在前3个月内尝试居民签证申请。为什么3个月这个数字这么敏感呢?因为新西兰最长的试用期是90天,也就是大约3个月。在试用期间,雇主是可以合理解雇雇员的。也就是说,试用期没过,饭碗还不确定是不是你的。大家还是耐心一点,等过了试用期再考虑办居民签证的问题。这样一来,3个月期限满足,上面的长篇大论和你就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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