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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大家还敢坐东航吗?中国空难第一案包头空难庭审实录(2012-10-09 14:59:15)
2012年10月9日上午9:30,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中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空难案件即原告32个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庭诉被告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加拿大庞巴迪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和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死亡赔偿一案,在民六庭左峰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开庭质证。
共有三位法官和九位律师到庭参加庭审。代理三十二个空难家庭的是中国第一位空难律师郝俊波。四位被告东航,东航集团,庞巴迪和通用电器共有8位律师。1:8的律师对比数是有意思的数据。从律师人数来看被告方8:1占优,但从代理的人数来看,原告律师郝俊波一个人代理的却是32个家庭中的一百多位家属,而八名被告律师代理的只是4家公司。一个人对阵八个牙尖嘴利的律师虽然很威风,但还真费劲。每次原告律师说完,都有八个被告律师轮流来反对,而每个人都先说我同意前面的再做补充,例如第二个人说我先同意被告第一个律师的观点,然后我补充一下。第三个人说我同意前面两个人的说法再补充,每一轮交锋都得等被告这八个人都依次说一遍。人多瞎胡乱,律师也不外乎如此,有的互相重复,有的可能是因为觉得前边把他想说的都说了,所以干脆就信口开河,让人哭笑不得。
32位遇难者请求的经济赔偿加为人民币132368883.7元,平均每位遇难者赔偿4136,527.6元人民币。此外原告还请求被告提供包头空难的调查报告,请求被告在媒体向原告家属公开道歉,在事故发生地为死难者建立纪念碑。
庭审中,原被告均提交了证据,并就证据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以下为庭审质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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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东航交的证据是部分家属已经收到东航在空难后部分赔偿的免责协议声明。东航打算以此证明其已经赔偿了部分家属。被告庞巴迪提交的是飞机的出口试航证书和型号证书,通用公司交的是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这两个被告打算以此证明其不应对包头空难事故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律师郝俊波的意见如下:
被告东航的证据
被告东航提交的部分家属的免责协议证据系乘人之危所得本属无效,而且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亦属无效的,该证据亦已经被以后的调解协议推翻,以前仅支付给部分家属的少量赔偿只是前期赔偿。具体说明如下:
一、被告的免责协议证据为乘人之危所获,是无效的。
被告在空难家属刚刚遇到亲人意外死亡,还处于悲痛和震惊中就逼着家属签赔偿协议,显然是乘人之危利用家属的慌乱和脆弱来达到少赔的目的。任何正常人在突遭痛失亲人的打击时,肯定会陷入悲痛、慌乱、恐惧等极端情绪从而无法做出理性、冷静的判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就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被告利用家属在极端情绪和巨大心理压力下的非理性来逼迫家属迅速签免责协议,接受不公平的赔偿显属乘人之危,该协议应为自始无效。
二、被告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排除空难家属主要权利,条款无效。
被告要求空难家属签署的免责协议和声明,是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几十家家属签的都是同样的格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被告旨在免除自己责任,排除空难家属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三.从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角度,被告已支付给部分家属的少量赔偿数额,只能作为前期部分赔偿。
被告的做法不仅在法律上是乘人之危,而且很不人道,也是违背国际惯例的。根据国际空难赔偿的普遍做法,空难发生后应该首先对家属在心理和感情上做好安抚,同时拿出约几万美元的前期赔偿来从经济上适当补偿家属并解决家属处理空难的有关费用。至于最终赔偿,显然应该在家属冷静下来,结合航空公司等在空难事故中的责任情况才能确定。客观公平来讲,东航区区二十几万人民币只能相当于安抚家属的前期赔偿,怎么可能作为人身死亡的全部最终赔偿呢?而且在事故责任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又怎么能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呢?一个正常的家属不可能同意接受这样的死亡赔偿。因此东航的该部分赔偿只能视为前期部分赔偿,不能作为最终赔偿额。
四、该初步赔偿方案已经被原被告双方以新的赔偿协议所取代。
2006年11月2日原告的美国律师和被告东航及被告庞巴迪和被告通用公司的律师,在法官Fern Smith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由三被告东航、通用电器和庞巴迪公司共同向32家空难家属支付1175万美元赔偿。该协议是原被告各方律师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其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当然要由于被告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逼迫家属所签的无效协议。而且从赔偿数额来看也比当初的无效协议所确定的数额更公平。因此原来的无效协议也早已被被告东航自己所推翻。
被告庞巴迪和通用的证据
被告庞巴迪提交的是飞机的出口试航证书和型号证书及被告通用公司交的是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原告律师郝俊波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具体说明如下:
所谓的产品合格证书,只能证明事故飞机和发动机在销售到中国时通过了某些标准检测,根本不能排除其导致空难发生的可能性。在市场合法销售的电器都有合格证书,但有了合格证并不代表制造商对其产品在销售后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有合格证就可以用来免除空难的责任,那么世界上所有的制造商在产品售出后就都无需承担任何产品责任了,这显然是荒唐的。
庞巴迪和通用如果想证明他们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对空难没有责任,必须出示本案空难调查报告对其产品的,清楚的,结论性的调查意见和结论。只有调查结论中清楚地排除了他们的产品责任,才能排除其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伊春空难的空难调查报告已经公布了,从该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空难与飞机和发动机无关。原告在次再次郑重向法庭申请要求被告出示包头空难的调查报告,因为只有调查报告才能明确各被告在空难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负有什么责任。而且,痛失亲人的空难家属八年过去了,至今仍不了解导致空难的详情,他们渴望也有权利看到调查报告,了解自己亲人的最后时刻,了解到底是谁的责任。
因此,原告再次郑重向法庭申请要求被告出示包头空难的调查报告,因为报告不仅能分清被告在空难中的责任构成,而且痛失亲人原告家属为了解这一事实真相已经苦苦等待了八年多,他们至今仍不了解空难发生时的详情,他们渴望也有权利看到调查报告,了解自己亲人的最后时刻,了解到底是谁的责任。
原告空难家属证据
原告证据一,二,三,四,五及补充证据1,2,3,4
这些证据为本案原被告各方在美国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各方对该协议的确认认可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后来在美国法院的相关过程。这些证据证明了东航、庞巴迪和通用公司的美国律师与原告的美国律师于2006年11月2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赔偿32位空难家属1175万美元的过程。
当天的调解是由前美国法院法官Fern Smith女士主持进行的, 参加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有东航律师Kevin Sutherland空难家属律师David Fiol和Kenneth K. Tanji,以及通用的律师和庞巴迪的律师Ed Green。11月2日签订协议时,东航的律师Kevin表示,协议内容今天先签,但最终还需要东航高层向上级汇报才能批准。2006年12月15日东航的律师向原告和庞巴迪及通用的美国律师发邮件确认东航已经批准了调解协议。主持调解的Smith法官看到调解成功,非常高兴于第二天即2006年12月16日给原告和被告律师发邮件表示祝贺。
在庭审中,荒唐的是被告的几位中国律师居然试图否认这个重大事实。
被告东航的一位律师,在回答法官问话时承认东航签过这样一份协议,而且还就这份协议在美国法院进行过诉讼。各被告均无法否认签署过该协议的事实,只好辩称原告无法提供该协议的原件。
针对被告的无理纠缠,原告当庭指出原告已经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Smith 法官的宣誓证词,证明我们提交的复印件和当时签署的协议原件一致。另外被告庞巴迪的律师Ed Green也在美国法院庭审时证实该协议真实有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被告律师又针对原告的公证认证文件提出火漆的问题,认为公证文件应该有一坨火漆把法官誓词和后面所附的所有附件都包在一起,否则后面的附件难以确认是否亦属于公证文件。这个说法有些新颖但在本案中毫无意义。首先关于美国公证文件到底如何装订,是否需要火漆,并未有明确的中国法律要求,只能由美国有关部门按自己的习惯来操作。更重要的是,Smith法官在其誓词中已经清楚的说明了原被告各方2006年11月2日在旧金山签订协议赔偿原告1175万美元的事实,还明确指出东航的律师在2006年12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东航已批准该调解协议。Smith法官在誓词证亦证实她在2006年12月16日发电子邮件给各方律师对达成调解协议表示祝贺。因此法官前面的誓词已经充分证明了各方已达成1175万美元赔偿调解协议的事实,至于后面的所附的邮件等涉及案件细节的文件即使没有也不会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所以讨论火漆的问题毫无意义。
今天被告的几位中国律师在这里试图否定签订调解协议这样一个重大事实是很可笑的。这样一个重大案件,参与的人数众多,不仅有十几位律师还有主持调解的法官。在整个过程中留下了大量证据。为了履行协议美国律师和空难家属来到北京签署免责声明。各位被告的美国律师在美国法院从来都没有否认过签署过这份协议,只是东航后来反悔了,转而向美国法院说这个协议无效。空难家属在此要求东航、庞巴迪和通用的律师代表各自的客户向法庭澄清他们是曾经否签过这样一份协议,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如被告律师继续公然撒谎,原告将向美国法院指控东航、庞巴迪和通用在中国法院的伪证罪。
上述一系列证据不仅形式完全合法,而且以旧金山调解协议为主线,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常识角度分析,主持调解的法官,以及被告庞巴迪的律师都证实该调解协议是有效的,应该予以执行。这两个人一个是中立的法官调解人,一位是被告庞巴迪的律师,他们不可能偏袒原告,因此他们的宣誓证言应该是无可争议的。
原告证据五
此证据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中止令,证明被告东航已向美国法院承诺放弃援引任何赔偿限额来限制其对中国家属的赔偿(will waive any applicable PRC limitations, caps or ceilings on the recovery of damages),即其对中国家属愿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原告证据六
原告提交的关于包头空难属于特大责任事故的报道,是公开信息,证明各被告无权引用赔偿责任限额保护,来降低其赔偿责任。
原告证据七、八
此部分证据为案发时中国银行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和贷款利率,是原告用来计算赔偿的依据。该部分为公开信息。
原告证据总结: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凿全面,充分证明原被告各方已经于2006年在美国旧金山书面达成赔偿32位空难家庭共计1175万美元的协议,被告应该在此基础上对原告家属予以赔偿。旧金山包头空难调解协议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份对中国公民空难赔偿的国际协议,而且是世界上第一份被公开的国际空难赔偿协议。根据国际空难赔偿惯例,及本律师代理国际空难赔偿的实践经验,在各方律师参与签订协议后又反悔的在国际空难史上仅此一例。
本案原告空难家属请求的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来确定。而旧金山协议无疑是确定本案侵权人赔偿经济能力的最好证据。
旧金山调解协议中确定的1175万美元的赔偿数额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也不是向东航当年自己提出21万赔偿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代表航空公司、国际飞机制造商、发动机制造商和国际保险公司等所有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的专业律师在反复磋商后对中国乘客死亡赔偿即中国公民生命价值的共识。主持调解的是美国法官,参与调解的是各方的律师,因此这一调解结果的专业性和代表性不言而喻,是确定本案被告赔偿经济能力的最有利证据。
事实上,不仅各被告具有按协议赔偿的经济能力,本案的赔偿都是由英国保险公司来支付的,包括东航在内的各被告均无需付出一分钱,被告如拒绝赔偿不仅于法无据更是损害中国乘客利益伤害中国客户感情而毫不利己。
空难发生已过八年之久,不能因为拖了几年,案件回到中国审理,我们乘客的生命价值就大打折扣大大缩水。协议是2006年达成的,但我们相信它也代表了中国公民生命价值的未来必将不再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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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法庭审理中最关键的程序。质证过程结束后,原被告还可以进行辩论,而且家属还可以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但决定案件应该还是证据。法官当庭并未宣布何时再次开庭,如果有安排,将会及时通知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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