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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為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者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出具之證明。
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
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
居香港、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
、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即PR,呵呵),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下列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送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後,交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檢附下列文件,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駐外館處有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
一、團體名冊或旅客名單。
二、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三、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四、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本。
五、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
留權證明、現住地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辦事處地址:
駐外單位 駐奧克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 址 Level 18,120 Albert Street, Auckland
電 話 002-649-3033903
傳 真 002-649-3023399
希望可以幫到你,網上還有申請表格可以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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