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林夕若梦 于 2015-5-6 21:41 编辑
请教高手们:我朋友的父母辈在新西兰经历过一次破产,所以这位朋友根据那次破产原因得出结论:向银行借款来不断买房(甚至买一套自住房)是很有风险的, 特别是全球金融不稳定的时候,弄不好是全部赔本破产。因为,比较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时,比如他们经历的1987年黑色星期五, 银行可以动用在每个借贷合同里都有的“银行可以有权利随时修改条款”的权利,或者用“单方面决定权条款(Sole Discretioany Clause)”, 强制要求我们贷款人或者在短期(甚至几天内)还清全额所有贷款;或者,短期内(或几天内)提高贷款利息达到任何倍数。而且,由于以上两种特殊条款,按照法律,银行是可以有合法权利执行的,即使当时我们借贷人是和银行签订了还贷期限为30年或25年或其他,即使我们还签订了几年的固定贷款利息!
那时,大家有贷款的人就或面临高息供贷或一次性还贷困境,有的弃房和破产,有的被逼把房子拿出来卖,但市场上房子太多,即使有大胆的现金买家趁机收购,也是非常低价,很多人都破产。历史上的这个先例可以查到,1987年金融危机 ---- 黑色星期五,新西兰房贷利息一夜之间从8% 到24%, 很多有贷款的新西兰人破产。
(备注:我让银行传了一份贷款合同给我,看得头晕眼花,但里面确实有“银行有权利随时修改条款”的模糊说法。我咨询银行请解释这个提问,贷款经理和贷款部门的话务中心,都说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说他们的职位层次不具备回答这个问题的能力)。
请问有高人知道吗,当今的金融体系和法规让银行是否还有合法采取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且,全球金融是否有再次如1987年大危机的可能(1997年,2007年算是小的危机,所以波澜没有那么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