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州施行至今出現了極端情況。尤其是在加州,因為該州規定,凡有竊盜、強盜、侵入住宅前科的被告,再犯價值400美元以下的竊盜行為(原本不是重罪)也會被升級歸類為重罪(2011年廢除該規定)。因此一些刑事被告的第三次重罪是諸如竊盜高爾夫球棒(Gary Ewing,前兩個「好球」是侵入住宅盜竊和持刀搶劫)、從孩子們手中搶走一塊披薩餅(Jerry Dewayne Williams,前兩個「好球」是侵入住宅盜竊,一次既遂,一次未遂)等行為被判處25年至終身監禁(Jerry D. Williams後來刑期被減至6年)[20]
一個很誇張的案件發生在德州,198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Rummel v. Estelle案」,被告William James Rummel的第一個「好球」是1964年價值80美元的盜刷信用卡案,依德州當年的規定,50美元以上就是重罪,Rummel被判三年;第二個「好球」是1969年的偽造支票案,價值28.36美元,依德州當年的規定,偽造支票必屬重罪;第三個讓他三振的「好球」是1973年時,他當時是冷氣維修工人,收了客戶款項之後沒有進行維修,被控告詐欺罪(英語:false pretenses)成立,該筆款項是120.75美元。由於該案件審理完成時已是1974,剛好德州於同年稍早通過了三振法案,所以Rummel被判了無期徒刑。[21][22]也就是說,Rummel因為三次一共230美元左右的財產犯罪,而被判處無期徒刑(不過之後,1980年時Rummel以未受有效辯護為由提出美國憲法修正案第9條所保障的人身保護令(拉丁語:Habeas Corpus)程序,獲准重開審判後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幾個月就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