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 :
| 定 居 外 國 的 中 國 公 民 , 自 願 加 入 或 取 得 外 國 國 籍 的 , 即 自 動 喪 失 中 國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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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 中 國 公 民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的 , 可 以 經 申 請 批 准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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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 國 人 的 近 親 屬 ;
- 定 居 在 外 國 的 ;
- 有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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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條 :
| 申 請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獲 得 批 准 的 , 即 喪 失 中 國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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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條 :
|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和 現 役 軍 人 , 不 得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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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條 :
| 曾 有 過 中 國 國 籍 的 外 國 人 , 具 有 正 當 理 由 , 可 以 申 請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 被 批 准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的 , 不 得 再 保 留 外 國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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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條 :
| 中 國 國 籍 的 取 得 、 喪 失 和 恢 復 , 除 第 九 條 規 定 的 以 外 , 必 須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未 滿 18 周 歲 的 人 , 可 由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辦 理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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