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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近网上很多人都支持人贩子死刑,我很痛恨人贩子,但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打印本页]
作者: 移民海运专家 时间: 2015-6-18 14:33:34 标题: 最近网上很多人都支持人贩子死刑,我很痛恨人贩子,但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成就了一批流量文、转化文,不知多少公众号因此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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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成就了一批流量文、转化文,不知多少公众号因此得利。
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首先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而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属于重罪,《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
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
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
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既然不能加刑,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
1、增加对收买人的刑罚。
按照目前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些被拐儿童的购买者通常都是家里没有孩子的农村家庭,对被买儿童不仅没有虐待行为,反而当自己亲生骨肉一样对待,都符合这一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于是购买儿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市场需求又长期存在,这门生意如何杜绝得了?
所以,法律责任是一定要承担的,但不是网上盛传的“买卖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贩毒和吸毒不同罪,倒卖野生动物制品和购买这些产品也不同罪,都是一个道理。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
上面说过,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他们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贩子又恰恰满足了他们对“养儿防老”的刚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儿童时,经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实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对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对养育后代的一种执着,村民共同体心知肚明,同仇敌忾。
所以,法制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
这一点,釜底抽薪,把购买儿童的需求彻底掐断。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
根据《收养法》,领养程序倒是不复杂,复杂的是去哪儿能找到合适的孩子领养。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我想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
从需求源头入手,利用市场的方法杜绝一种交易,远比高压方法来得有效率。[attach]1146101[/attach]
最后,我们希望所有迷失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我们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天伦相聚、平安喜乐;我们希望每一个社区都宁静、安全,老人们悠闲踱步,孩子们尽情奔跑……
从今天起,不要再为了一些悲惨的照片而冲动疾呼,不要再被一些假数据和谣言搞得惶惶不可终日。
做好一个母亲的职责,为孩子的安全做好保障:
1、除自己家里人外,不能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雇工、老乡、新认识的朋友等;
2、不要以为抢夺孩子的人一定是恶狠狠的,有些人贩子是笑脸相对披着羊皮的,有的为达目的甚至可以在身边潜伏一段时间,目的就是要你麻弊大意放松警惕,寻找机会下手;
3、少带孩子到没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场合去,实在要带出去,应由有社会经验的成人带着;
4、带孩子的时候一心不能二用,不要买东西、看报纸、聊天,放任孩子在自己身边睡觉或玩;
5、家里门要时刻关好,不是家人或很熟悉的人不能开门;
6、走在大路上尽量往里靠,不靠路边走,而且使用婴儿专用的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如果有余力,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帮忙转发儿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寻找走失儿童的公益组织,出一份力。
希望,天下无拐!
作者: G.AKL 时间: 2015-6-18 14:37:37
没有买卖哪来的人贩子?根源在买方不在卖方
作者: 微苦蓝山 时间: 2015-6-18 14:44:14
应该加重对买家的惩罚。。。。
适当提高对卖家的惩罚
说一律适用死刑的,还是太感性了,对刑罚的作用太不了解了
作者: 国际快递专家 时间: 2015-6-18 14:49:52
死刑太轻了 死了就解脱了 应该让卖方和买房 都生不如死!
作者: 巴依老爷 时间: 2015-6-18 14:59:35
取决于执法环节
中国法律环境太差,人治而不是法制,必须慎用死刑!
你和你的邻居宅基地闹矛盾,他姑爷是县长,人治的后果就是利用人贩子死刑栽赃你个罪名判你死罪
法治,才可以让死刑正确的到达真正应该被判的人身上。
人治的后果,人贩子即使卖了孩子,她可以用钱来买命,法律形同虚设。
不是不恨人贩子,但人贩子死刑在中国目前不合适
作者: 寒夜霜深 时间: 2015-6-18 15:02:19
当年上学自行车经常被偷,我是多么希望偷自行车的被判死刑啊....................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18 18:41:44
G.AKL 发表于 2015-6-18 13:37
没有买卖哪来的人贩子?根源在买方不在卖方
买卖都有份,都有错。
以后应该立法,买儿童涉及刑事犯罪,应予以判刑。卖当然更应该判刑。
作者: bintoo 时间: 2015-6-18 19:26:18
买卖双方都应该死刑。
作者: DinC 时间: 2015-6-18 19:32:43
俺也不赞成判死刑,俺赞成就地打残
作者: 直面异议 时间: 2015-6-18 20:37:05
如果死刑能解决问题,还有犯罪吗?
作者: 白羊妮妮 时间: 2015-6-18 21:53:29
“人贩子全部死刑”应该不现实,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不过刑法中别的罪名从来都没有这样被广泛呼吁过,再结合现实情况,说明这个罪名的法定刑确实有些轻了。这样会导致对相关犯罪行为的震慑力不够,犯罪成本过低等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力。如果拐卖已婚妇女,还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这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表面拐卖某个人,实际则会导致整个家庭毁灭。还会诱发强奸、组织卖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犯罪。人当商品买卖,这种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奴隶制社会做法的残余,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罪目前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档: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实可以在第三档量刑不变的情况下,加重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惩罚力度。
第一档改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改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档死刑不变,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上面文章用故意杀人罪做类比不是很恰当。故意杀人不一定是“最重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其它严重犯罪还有很多,如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等。具体犯罪行为要结合其触犯的罪名,主观态度,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说凡是触犯某个罪名的行为就是最重的。所以不能仅用故意杀人罪当“标杆”去衡量。
可能作者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整个中国刑法,量刑幅度的描述几乎都是从轻到重,死刑放到最后垫底。如: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等。可是故意杀人罪却采用由重到轻的“倒叙”方式,“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为了引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行为,首先应考虑适用死刑,然后才是在有法定或酌定减轻情节的基础上,考虑采用除死刑外的其它刑罚。至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情况少的可怜,一般都要请示省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才可以。而拐卖妇女儿童罪采用从轻到重的叙述方式,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举证犯罪嫌疑人确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否则就只能按第一档“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法定刑虽然都有死刑,但故意杀人罪是除非有减轻情节,否则适用死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除非有加重情节,否则排除适用死刑。因此用这两个罪名类比不合理。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这种量刑内容和方式也等于减弱了其处罚的力度。
作者: 可乐猫 时间: 2015-6-18 2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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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aoweiguang123 时间: 2015-6-18 22:01:32
量刑很重要,都死刑,那谁保证人质的安全,杀人质是死刑,不杀人质也是死刑。说人贩子判死刑的都是一时脑热而已。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18 22:22:39
白羊妮妮 发表于 2015-6-18 20:53
“人贩子全部死刑”应该不现实,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不过刑法中别的罪名从来都没有这样被广泛呼吁 ...
其实,对中国来说,有那么多生活不下去的人,他们是生不如死,所以最重的刑罚不是----死,而是让那些人继续生不如死,要让他们为了获得晚年能减刑而不断地忏悔。
刑罚的最大作用不是罚,而是通过罚能使人忏悔。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18 22:29:33
liaoweiguang123 发表于 2015-6-18 21:01
量刑很重要,都死刑,那谁保证人质的安全,杀人质是死刑,不杀人质也是死刑。说人贩子判死刑的都是一时脑热 ...
这位胖大姐的话说得在理。
滥用死刑将导致 “现在逃亡也是死, 作大事也是死,同样是死,死於国家大事也可以罷?” 的历史一幕,相信大家都应该清楚。
慎用死刑,给人以生的希望,从而为了生而不断地忏悔,不断地革新,这才体现刑法的作用。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18 22:30:39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5-6-18 19:37
如果死刑能解决问题,还有犯罪吗?
说得好!!!!1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18 22:30:39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5-6-18 19:37
如果死刑能解决问题,还有犯罪吗?
说得好!!!!1
作者: liaoweiguang123 时间: 2015-6-19 14:11:47
帮顶扩散
作者: 直面异议 时间: 2015-6-19 19:55:34
sky-horse 发表于 2015-6-18 21:30
说得好!!!!1
我还不反对死刑。不过这种议题其实跑偏了。
家长要的是如何找到孩子,减少或杜绝拐卖。是围绕家长而来的。
作者: Clark1129 时间: 2015-6-19 20:41:10
很多拐卖儿童的案件,残忍点说,其实都是父母家人的麻痹大意造成,我之前就知道几个,有的是老娘和邻居打麻将打兴奋了,想起孩子时已经没了,有的是让几岁大的孩子出去自己玩或者买东西,还有的是把幼儿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
作者: 香草味甜点 时间: 2015-6-19 21:12:45
有心犯罪的人,哪里在乎生死?人一死就一了百了,毫无痛苦,真的痛恨人贩子的话,让他们去死不是便宜他们了?
作者: 蓝山小野猫商铺 时间: 2015-6-20 07:29:41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5-6-18 19:37
如果死刑能解决问题,还有犯罪吗?
如果死刑有用的話 當然沒有犯罪了。。。
如果還有犯罪 那麼只能證明還沒有死絕。。。
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嘛。。。
都死光了 哪來的受害者和犯罪人呢???
作者: 蓝山小野猫商铺 时间: 2015-6-20 07:35:16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5-6-19 18:55
我还不反对死刑。不过这种议题其实跑偏了。
家长要的是如何找到孩子,减少或杜绝拐卖。是围绕家长而来的 ...
找肯定是太難找了。。。
首先中國人口眾多 地大又物博 身份系統又沒有完全普及和完善 就別說找尋系統了。。。
其次買方市場歷久不衰是根源。。。
還是提高治療不孕不育的能力 估計能杜絕大部分的買方市場。。。
個人覺得。。。
作者: Clark1129 时间: 2015-6-20 13:44:48
统统死刑其实只是一种解恨的方式,治标没治本
作者: mimisa 时间: 2015-6-20 14:04:57
Clark1129 发表于 2015-6-19 19:41
很多拐卖儿童的案件,残忍点说,其实都是父母家人的麻痹大意造成,我之前就知道几个,有的是老娘和邻居打麻 ...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着。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0 14:08:49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5-6-19 18:55
我还不反对死刑。不过这种议题其实跑偏了。
家长要的是如何找到孩子,减少或杜绝拐卖。是围绕家长而来的 ...
我是说慎用死刑,不是反对死刑。
对坏事做尽的人还是要用死刑的。
新西兰为什么没有人口贩子???因为没有市场,除了会被判重罪外没有丝毫利润。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中国为什么会有?????因为有这个市场,社会没有提供老人的最基本保障,从而不得不依靠下一代,买孩子防老才是主因。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0 14:14:11
本帖最后由 sky-horse 于 2015-6-20 13:17 编辑
蓝山小野猫商铺 发表于 2015-6-20 06:35
找肯定是太難找了。。。
首先中國人口眾多 地大又物博 身份系統又沒有完全普及和完善 就別說找尋系統了 ...
還是提高治療不孕不育的能力 估計能杜絕大部分的買方市場。。。
拜托大姐,中国的那些农村不是你所接触的工薪白领中产阶级,工薪白领中产阶级就是不孕不育也不会买孩子,而是会寻求试管婴儿,或到孤儿院合法抱养,真正会干这样龌龊的买卖都是那些未开化的边缘农村地区。你太天真了。
作者: 蓝山小野猫商铺 时间: 2015-6-20 16:46:09
sky-horse 发表于 2015-6-20 13:14
還是提高治療不孕不育的能力 估計能杜絕大部分的買方市場。。。
拜托大姐,中国的那些农村不是你所接触 ...
看来你还是没变。。。
幽默感还需提高。。。
什么事情都那么认真。。。
活得不累???!!!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0 17:36:04
蓝山小野猫商铺 发表于 2015-6-20 15:46
看来你还是没变。。。
幽默感还需提高。。。
变了就不是我
我从小就是做事认真的人,小学,中学,大学都是这样,现在也是这样。
有时确实挺累的,有时有成就感,特别是我做出一个自我感觉完美的事来时。
幽默嘛,轻松的时候自然有。
话说,你现在的婴儿新鲜感开始过去了,欢迎回归到成人的行列。
我感觉你变了,被你的婴儿磨变了,没有了过去小野猫的野劲,完完全全象一只猫妈妈了。
作者: 蓝山小野猫商铺 时间: 2015-6-20 17:54:28
sky-horse 发表于 2015-6-20 16:36
变了就不是我
我从小就是做事认真的人,小学,中学,大学都是这样,现在也是这样 ...
还没有哦 快6个月了 自己会爬会笑会找人玩。。。
挺过瘾的。。。
最近忙 所以也少上了 只是潜水而已。。。
看了归来无期了。。。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0 19:23:32
蓝山小野猫商铺 发表于 2015-6-20 16:54
还没有哦 快6个月了 自己会爬会笑会找人玩。。。
挺过瘾的。。。
看地出,你挺享受的。继续你的潜水吧!!!
看来,改变一个女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她成为妈妈。
你让我更懂一个女人了。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5-6-20 20:07:38
sky-horse 发表于 2015-6-20 18:23
看地出,你挺享受的。继续你的潜水吧!!!
看来,改变一个女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她成为妈妈。
那你什么時候改變你老婆? " 让她成为妈妈 " ??
作者: manuka莉莉 时间: 2015-6-20 20:36:00
妈妈们肯定要支持的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0 21:30:43
本帖最后由 sky-horse 于 2015-6-20 20:34 编辑
masterq 发表于 2015-6-20 19:07
那你什么時候改變你老婆? " 让她成为妈妈 " ??
very soon.
and one boy is coming.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5-6-21 00:12:47
sky-horse 发表于 2015-6-20 20:30
very soon.
and one boy is coming.
是意外懷孕嗎?還是密謀已久?照過是男的?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1 10:11:08
masterq 发表于 2015-6-20 23:12
是意外懷孕嗎?還是密謀已久?照過是男的?
our intention. yes, X-ray shows it is a boy.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1 10:18:13
masterq 发表于 2015-6-20 23:12
是意外懷孕嗎?還是密謀已久?照過是男的?
我觉得小野猫变了,褪净了野性,境界得到了升华。
如果是过去,在28楼反驳我,会是100个理由与100个证据。但出乎意外的是仅仅只有
“看来你还是没变。。。
幽默感还需提高。。。
什么事情都那么认真。。。
活得不累”
其实她过去就是一个认真的人,幽默感不够的人,妈妈的角色确实能改变一个女孩的野性。
作者: 2795358 时间: 2015-6-21 10:57:49
其实不用死刑,把他们关到一个与外界完全隔离的空间里。没有声音只有维持生命的水和食物。也不用关很久,1个月足够。出来都疯了。
我是不是心里太阴暗了。
作者: Lens 时间: 2015-6-21 12:24:34
2795358 发表于 2015-6-21 09:57
其实不用死刑,把他们关到一个与外界完全隔离的空间里。没有声音只有维持生命的水和食物。也不用关很久,1 ...
你是军队出来的?变相的关禁闭
作者: NewLynnHse 时间: 2015-6-21 12:26:44
2795358 发表于 2015-6-21 09:57
其实不用死刑,把他们关到一个与外界完全隔离的空间里。没有声音只有维持生命的水和食物。也不用关很久,1 ...
那还不如弹jj弹到死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1 12:55:57
NewLynnHse 发表于 2015-6-21 11:26
那还不如弹jj弹到死
OMG,有一个被图帝的图片毒害的人。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1 13:06:00
2795358 发表于 2015-6-21 09:57
其实不用死刑,把他们关到一个与外界完全隔离的空间里。没有声音只有维持生命的水和食物。也不用关很久,1 ...
这位哥们,知道吗,中国古时候的刑法远比现在残酷,听说过有个刑法就“凌迟处死”吗?
凌迟处死就是将活人一刀一刀的剥皮,在整张人皮被剥下来之前犯人不能死,否则刽子手就得死。这是多么残忍呀!!!!!
我们的民族英雄袁崇焕就是这样被剥了3000多刀,活活状态下眼看着自己被分肉,全北京的人都分到他的一小块肉,并吃了它。
这样残酷的刑罚还是无法阻止犯罪,可见所谓的震慑意义不大,利润与市场才是大多数犯罪之源,巨额的利润才会使人挺而走险,包括买卖人口,贩毒,偷盗,抢劫等等。
作者: sky-horse 时间: 2015-6-21 18:25:52
NewLynnHse 发表于 2015-6-21 11:26
那还不如弹jj弹到死
那还不如弹jj弹到死
作者: 留园魔王 时间: 2015-6-22 12:50: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kylehuang 时间: 2015-7-5 10:34:05
刷帖。。。。。不要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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