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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申请PR under Partnership材料递交上去之后,因工作调动不在一个城市居住,可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denise111    时间: 2015-2-25 15:15:14     标题: ++++++请教申请PR under Partnership材料递交上去之后,因工作调动不在一个城市居住,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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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zybee    时间: 2015-2-25 15:24:03

不需要,但需要你们在一起的总共时间超过12个月。如果不是,你就要好好跟移民局解释了吧!
作者: nz大猫    时间: 2015-2-25 15:24:18

不住一起的话,怎么解释partnership 的状态呢?
作者: denise111    时间: 2015-2-26 15: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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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nise111    时间: 2015-2-26 15: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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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z大猫    时间: 2015-2-26 16:19:09

12个月应该是一直可持续的意思。

不是说过去住过12个月就算.而是批准前始终满足12个月. 打个比方,曾经住过12个月在一起。后来假设吵架分手了,不住一起半年,那么就必须对这半年空白时间做解释,否则就有麻烦了。
作者: lazybee    时间: 2015-2-26 16:51:36

本帖最后由 lazybee 于 2015-2-26 16:54 编辑
denise111 发表于 2015-2-26 15:51
我们在一起同居时间一年多了,有寄往同一地址的信件证明。只是现在工作调动,需要分居,我的application ...

这就没问题,你们在一起的总共时间超过12个月,就被认可是partnership了。但是你还是需要写信给移民局说,由于工作原因,暂时会分开几个月时间,这都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不用担心。

其实,移民局认可的是,你们的partnership关系是否存在了12个月以上,不是指肉体在一起的时间。

作者: denise111    时间: 2015-2-26 1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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