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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见一品 [打印本页]

作者: Mr.W    时间: 2014-12-8 13:07:52     标题: 再见一品

身为资深老客户一名,自从你们换厨子以后,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尝试,我只想说一句这饭做的还能再难吃一点吗?不知道其他人怎么觉得,反正我是不会去了
作者: 3days    时间: 2014-12-8 19:23:07

好像是换老板了 之前也去过 味道一吃就知道换厨子了 之前最爱去这家 以后都不知道去哪里吃饭了
作者: 蛋挞挞    时间: 2014-12-8 19:40:40

a ? 一品 还老板了???


作者: AnnaRuang    时间: 2014-12-8 20:24:41

不是吧,换老板了?啥时候的事情啊?
作者: 雪山胖狐    时间: 2014-12-8 20:47:46

本帖最后由 雪山胖狐 于 2014-12-8 20:48 编辑

没换老板 也没换厨子呀。   前几天才去的 有些东西有点差别 不知道是不是换材料 进货不同   但是多数 味道一样呀

作者: Brooke    时间: 2014-12-9 00:36:52

深有同感, 骗不了人的,一吃就知道。小周什么时候回来?
作者: Mr.W    时间: 2014-12-9 12:25:23

没换老板,厨子换了,吃三次里有两次可以直接用难吃形容,剩下一次勉强能吃,跟之前相比天差地别,我根朋友都很喜欢一品,老板人又很好,但是这个菜能做出来真的是让人失望,希望老板用人的时候还是再好好斟酌一下
作者: 金宝宝    时间: 2014-12-9 21:01:36

雪山胖狐 发表于 2014-12-8 19:47
没换老板 也没换厨子呀。   前几天才去的 有些东西有点差别 不知道是不是换材料 进货不同   但是多数 味道 ...

你是资深黑客啊,这回答绝了。
作者: ZYC123    时间: 2014-12-9 23:09:59

神经病真多,人家又没有和你签合同指名道姓的说哪个厨子给你做饭。饭店符合NZ食品安全标准不爱吃,是个人喜好问题,就“骗人”?受迫害妄想症又发作了?哪国法律也没规定换了厨子就是“诈骗”,人家老实做生意的人就这帮神经病没事诽谤。这要是东北和河南,这么诽谤别人,五千人民币就一条人命
SB
作者: Brooke    时间: 2014-12-9 23:54:35

骂别人SB的,你自己才是如假包换的超级大SB ,连什么是忠言、什么是诽谤都分不清。我一般都不跟这种脑残的计较的,实在忍不住。
大家只不过谈谈自己的真实看法,没有想黑任何人,你看不顺眼,就一边凉快去。
作者: gejing_92    时间: 2014-12-11 03:20:44

我也觉得换了, 但是我问了在那打工的朋友说没有换
作者: ZYC123    时间: 2014-12-11 21:12:29

sb真实想法和真实是一回事吗?连基本常识都没有,你丫想法就是个P!先别说法律权利义务上,饭店就没有对你不换厨子的义务。就真换了,你丫评你舌头和上下嘴唇一碰就说人“骗人”,你丫知道“诈骗”怎么定义的吗?先别说这事跟骗人没有关系,你丫在公共场所没有证据就说人骗人,这叫“诽谤”。SB
作者: ZYC123    时间: 2014-12-11 21:15:49

再免费给你SB一点基本常识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作者: ZYC123    时间: 2014-12-11 21:20:51

再多说一句,从法律角度,饭店对你提供的服务是食品安全和符合标准,没有“好吃”这个标准,你丫要是不喜欢就哪凉快哪呆着,别在公共场所给辛苦做生意赚钱的人造谣。
作者: EMG999    时间: 2014-12-12 00:24:54

ZYC123 发表于 2014-12-11 20:20
再多说一句,从法律角度,饭店对你提供的服务是食品安全和符合标准,没有“好吃”这个标准,你丫要是不喜欢 ...

你好凶啊……………………………………
作者: 香水有毒有毒    时间: 2014-12-12 13:38:36

首先,感谢大家对“一品”的支持和厚爱.从四年前开业到现在,有着你们的陪伴与鼓励,也使我们在不断的成长着.你们的意见我们都会虚心接受.我们也给予大家一些解释,第一,我们并没有换老板,大家可能都知道,我们店老板就是厨师.第二我们的菜也没有变化.但是有些不同,我们有新聘请一位新厨师,也就是说,现在有两个厨师在出菜。所以在菜的细节上多少都会有些不同.众口难调是在所难免的.国内厨师到这里都会有个适应过程,希望大家给予一些时间,对于客人的任何要求我们都会尽量满足,所以你们在来时,可以提醒我们的前台,你想要的口味,我们都会尽量做到您的满意!
在此祝大家圣诞节、新年快乐,在新的一年里工作学习步步高升,合家欢乐!
另外我们圣诞节和新年都照常营业,期待您的光临!
(如有任何意见,请致电给我们07-8568856)
在此因本店引起大家的困扰,我们诚心的给予抱歉.
作者: 雪山胖狐    时间: 2014-12-12 15:52:20

老板出来解释了 大家散了吧
作者: jhl    时间: 2014-12-12 22:10:37

香水有毒有毒 发表于 2014-12-12 13:38
首先,感谢大家对“一品”的支持和厚爱.从四年前开业到现在,有着你们的陪伴与鼓励,也使我们在不断的成长 ...

一品,我会用实际行动支你的。
作者: jsrised    时间: 2014-12-12 23:10:19

没有换老板,那还是会去支持的。一直比较喜欢老板做的菜,很下饭的
作者: 肉肉RAUL    时间: 2014-12-13 12:16:21

天天在一品吃,一品忠实的老客户。杨哥杨嫂加油啊 哈哈
作者: CE_Darren    时间: 2014-12-13 16:46:05

金宝宝 发表于 2014-12-9 21:01
你是资深黑客啊,这回答绝了。

看样子金宝宝常去啊
作者: nuoweigege    时间: 2014-12-13 20:54:37

一品的老板人好, 菜也是Hamilton数一数二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作者: seashell0314    时间: 2014-12-13 23:04:43

香水有毒有毒 发表于 2014-12-12 13:38
首先,感谢大家对“一品”的支持和厚爱.从四年前开业到现在,有着你们的陪伴与鼓励,也使我们在不断的成长 ...

支持老板娘。。。。
作者: patrick9217    时间: 2014-12-14 00:07:33

香水有毒有毒 发表于 2014-12-12 12:38
首先,感谢大家对“一品”的支持和厚爱.从四年前开业到现在,有着你们的陪伴与鼓励,也使我们在不断的成长 ...

一品确实没得黑,杨哥杨嫂超nice的
作者: AnnaRuang    时间: 2014-12-14 01:56:35

ZYC123 发表于 2014-12-11 21:20
再多说一句,从法律角度,饭店对你提供的服务是食品安全和符合标准,没有“好吃”这个标准,你丫要是不喜欢 ...

。。。服了,你真厉害
作者: 金宝宝    时间: 2014-12-17 22:35:13

CE_Darren 发表于 2014-12-13 15:46
看样子金宝宝常去啊

别乱说话啊,小心我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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