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天维网社区

标题: 【新闻】带6万元保健品回国被拦下 36kg新西兰鱼胶被销毁 [打印本页]

作者: 天维新闻    时间: 2014-10-15 16:22:40     标题: 【新闻】带6万元保健品回国被拦下 36kg新西兰鱼胶被销毁

本帖最后由 天维新闻 于 2014-10-15 15:22 编辑

          兴冲冲地从新西兰飞回国,浙江永康“90后”女孩小璐(化名)却在“国门”口被拦了下来,她随身携带价值6万多元的保健品,被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获,予以截留销毁。这让小璐非常心痛,她认为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记者了解到,因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截留处理携带禁止入境物而引发行政诉讼,这在沪上尚属首次。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小璐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2013年12月12日,小璐从新西兰乘坐N2289航班飞机回国,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关时,随机托运的36公斤鱼胶和0.6公斤海参被机场检验检疫局检查。执法人员唐某、孙某某告诉小璐,根据《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下称《名录》)《出入境人员携带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她携带的鱼胶、海参属于禁止携带进境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和销毁。随后,执法人员向小璐开具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下称《处理凭证》)。

原告起诉

  这批鱼胶和海参价值6.74万元,还没到家,就被截留并予以销毁处理。小璐实在心有不甘。执法人员现场检疫处理时,她就提出,既然自己携带的物品属于禁止进境物,那么她可以联系新西兰那边的人,把东西退回去,但遭到了拒绝。

  事后,小璐查阅了相关法律。按照她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人员携带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查获禁止进境物时,首先应作退回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再销毁,而不应当直接销毁。

  2014年3月11日,小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的《处理凭证》,并赔偿经济损失6.74万余元。

被告辩护

  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为,对于禁止携带物品做退回或者销毁,应该由被告根据货品性质、检疫风险高低、现实状况做处理。原告认为可以根据其意志选择销毁或者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携带36公斤鱼胶和0.6公斤海参进境,数量较大,来源不明,加工不明,进境时也没有主动申报,对正常进口贸易也会带来冲击,被告根据货品性质、检疫风险高低、现实状况,对这批物品予以截留并销毁,是合法合理的。

  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其中包括2013年12月16日目录式出库销毁记录。

法官说案

  对于原告认为退回与销毁之间,被告应优先选择退回,然后再考虑销毁的说法,本案法官认为,被告作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物品性质、风险高低、现实状态,对携带的属于《名录》所列各物,具有做出退回或者销毁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并未规定退回与销毁的优先等级,因此对该观点不予采信。

新闻地址:http://imedu.skykiwi.com/zhengce/2014-10-15/187499.html




欢迎光临 新西兰天维网社区 (http://bbs.skykiwi.com/)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