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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删除,谢谢 [打印本页]

作者: sunshinewang    时间: 2014-6-8 09:33:45     标题: 请删除,谢谢

本帖最后由 sunshinewang 于 2017-11-13 2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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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shinewang    时间: 2014-6-13 18:57:26

敬请大家广为发表意见,对于在法律界把犯罪事实人说成是犯罪嫌疑人,是对还是错?
作者: sunshinewang    时间: 2014-8-18 17:14:19

顶。。。。。。。。。。。。。。。。。。。
作者: 灰色夜宵    时间: 2014-8-18 17:34:27

本帖最后由 灰色夜宵 于 2014-8-18 16:40 编辑

问题在于你怎么知道这个罪就是这个嫌疑人犯的呢 是 没错 大部分的时候警察起诉的对象都确实是真的罪犯 可是你不能否认冤狱还是存在的吧。
犯罪了自然是罪犯没错 但是要称为嫌疑人的原因是 这个罪是不是他犯的 甚至就算是他犯的,他犯罪的时候是否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都不确定 犯罪事实不确定 怎么能称为罪犯呢
主要问题还是 不通过法院 犯罪事实 罪犯是否有行为责任能力 都不确定 怎么能说是罪犯再来 法院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制衡,监管执法者,制法者,如果说 给警察区分这个的权利,让警方界定起诉的目标属于嫌疑 还是罪犯 那警方的权利不是过高了吗? 三权制衡的模式就会崩溃了,历史上茫茫多血淋淋的腐败先例教训的还不够多吗 执法 裁决权不分开 腐败 滥用职权腐败带给人民的苦难难道不会更多
作者: ken454    时间: 2014-8-19 09:34:30

闲的蛋疼:
LZ这是典型的未审先判,因为审判的结果可能是无罪释放,那么当然叫嫌疑人。
作者: sunshinewang    时间: 2014-9-6 12:45:46

谢谢上面的回复,欢迎各方意见,但很遗憾,看不懂原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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