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呢, 他用的就是另一个“根本没有注册”的公司的名字(最好有记录他什么时候跟你提过这个名字,在合同的地方最好) , 这里可以说明两点哦。
S. 25 of co Act 是关于use of company's name。
1. S.25(1) confirms that in every circumstance the company should clearly state its name bla bla bla bla(简单说就是无论什么情况,他都要在合同等等地方 正确 使用 和 mention这个公司的名字啦,包括和你的交流)
紧接着是s25(2) (a)/(b). 是表明如果这个人没有这么做,很有可能是personally liable哦。
S25 2 (c) (d) 说的意思是假如受害人/ 知道 受害人本身实际上和一个公司在交易, 那一般来说 个人是没有liability的
但是 在Case Ede V J.A. Russell Ltd 表明就算你知道你和一个“公司”在交易, 这个公司的名字没有被agent正确mention, 或者漏了几个字等等等的情况, 那个agent都是liable的. 况且他的intention很明显嘛。就是不想让你知道他真正公司的名字. 我觉得也差不多了,
他可能会说我这个是company的action啊, 但是首先他说的是哪个company的action呢? company在法律上是指按照part2.of co Act,注册的才叫co。 他那个假名字都没注册, not apply,
ok,他可能又会说。这个是我现在运行这个公司的action啊!关我屁事,、
ok, 但是case americano's Ltd V State insurance 上面说的attribution test不成立啊, 这个人没有任何intention把这个行为归到 他现在的公司的范围里, (交流时都没写这个公司名) ,也就是说attribution test不成立咯,意思就是他说这句话也没用啦。简单的说。我认为他本人肯定有罪!
你可以干嘛/ Sue this person for in breach of the contract 呗。 有错大律师补充咯。。我觉得基本是这样。作者: 贝贝安 时间: 2013-9-20 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