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天维网社区

标题: 高举Dog Control Act大旗的请看过来 [打印本页]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1:04:24     标题: 高举Dog Control Act大旗的请看过来

本帖最后由 Randy@NZ 于 2013-8-1 01:06 编辑

本来并不复杂的一个意外事件因为某小姐的"煽情""诉说"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公众事件。本来以为这事情结束了,结果越来越多的大侠or大虾跳出来说咬人的狗就必须要"put down",于是刚才看完书就Google出一个Dog Control Act 1996看了下,一搜索,悲剧了。

Dog Control Act 1996全文搜索不到put,也搜索不到down。

不知道put down这个词是谁先开始用的,反正DCA1996里面用的是destroy和destruction。 终于有位义士用了destroy,他是这样说的:"this dog should be destoryed, the law is the law."


下面是关于狗咬人的S57 Dogs attacking persons or animals中的两条

57(2) The owner of a dog that makes an attack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1) commits an offence and is li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3,000 in addition to any liability that he or she may incur for any damage caused by the attack.

57(3) If, in any proceedings under subsection (2),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dog has committed an attack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1) and that the dog has not been destroyed, the Court must make an order for the destruction of the dog unless it is satisfied that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were exceptional and do not warrant destruction of the dog.

首先,根据红字部分,被咬者是有权向狗主人提出赔偿的。罚款和赔偿都是走程序定的,到论坛里声泪俱下地控诉有用么?为什么不能说实话?

然后,大侠们or大虾们出场了,祭出法律的尊严性及中国传统的人治"劣根性"来佐证自己是替天行道的,但是绿字部分你们看过没?

下面是案例,并不一定适用但是足够证明exceptional offence的确是存在的。

Hutt City Council v Short involved a mayoral candidate canvassing properties in the area. When the candidate entered onto the dog owner's property, 'Bruno' attacked him causing extensive injury.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dog owner had committed an offence against s57(5) of the Dog Control Act 1996 (the Act) but there wer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hat justified not destroying the dog:

'Bruno' was on his own property
'Bruno' advertised his presence by barking and the candidate ignored those warning signals
'Bruno' was restrained in an appropriate manner (tied to the clothesline)
'Bruno' behaved as a watchdog - might be expected to react and the candidate has to take so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frontation.
Source:http://www.findlaw.com/12interna ... /articles/1492.html

言论自由是好事,但是信口胡言者只是在自轻自贱。就事论事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最后说一句,上纲上线是什么?难道人出了国还要把红卫兵遗风带到新西兰吗?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14:0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16:4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1:19:03

goodluckonyou 发表于 2013-8-1 01:14
又一狗主。祝福你的狗狗。

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和养不养狗无关,而且说实话我本人对中大型犬没什么好感。
只是对人云亦云装扮成道义化身的有点看不惯。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27:0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29:1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汉武帝    时间: 2013-8-1 01:30:57

我始终有个问题,如果洋人老太的陈述有可疑之处,受害人为什么不去反驳?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31:3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oplwy    时间: 2013-8-1 01:38:09

最后判了啥?
作者: 汉武帝    时间: 2013-8-1 01:38:25

我忍不住大胆说几句,采访者发帖采取中立性的话语和措辞会好的多,我有个跟帖回复她并提醒到这一点,由于文章中下结论的话多,带有某种主观性,因此引起很多人争执,这个和杀不杀狗完全两码事。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1:41:18

goodluckonyou 发表于 2013-8-1 01:27
怎么会和养不养狗无关哪?养过狗的人自然对狗狗有更多的了解和更多的感情,无可非议。
同情狗狗本身没错 ...

这个贴子本来就不涉及养狗的感情问题嘛。。。
说的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随便说句话就当成法律来引用
至于匿名发的人打人的那个事,真假先不论,也没提供什么细节,个人觉得安慰两句也就够了。
当然,没什么特别的事情我就继续潜水了 囧TZ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43:0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1:46:32

汉武帝 发表于 2013-8-1 01:30
我始终有个问题,如果洋人老太的陈述有可疑之处,受害人为什么不去反驳?

这件事情到现在已经比较清楚了,华人进了私人领地肯定是事实,洋老太的狗咬了人也是事实,第一篇帖子扭曲部分关键细节骗取同情闹大之后受害人代表就不见了。。。其他的就等后续吧。。。也不知道还有没有后续。。。
胡搅蛮缠的不算后续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47:5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48:1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48: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1:50:34

oplwy 发表于 2013-8-1 01:38
最后判了啥?

没发现有处理结果的消息= =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1:54:39

汉武帝 发表于 2013-8-1 01:38
我忍不住大胆说几句,采访者发帖采取中立性的话语和措辞会好的多,我有个跟帖回复她并提醒到这一点,由于文 ...

主观的事情怎么争论都无所谓,问题是现在很多人都认为狗咬了人就必须处死,法条可是客观的东西。。。都在这人云亦云地胡扯,那这事情就变成灌水事件了。。。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54: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1:57: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汉武帝    时间: 2013-8-1 02:02:53

总之,这件事的结局还是好的,狗回到农场,狗主也开心,受害人在采访时也说过不想让狗死。采访者也值得表扬,否则我们也不知道事情的另一面,最后就是采访者做为第三方,把采访的内容引用过来就可以了,做到中立的原则,不去下结论。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2:05:38

goodluckonyou 发表于 2013-8-1 01:54
这件事最开始也没神马细节啊!
另一个帖子在问这两件事情大家更关注哪一个,更多人投给了人大人的那件事 ...

洋老太这个事情我不知道看到的是不是最早的帖子。。。但是我看到的时候已经有出事地点的照片了,有大致地址有照片,还是比较好找的。而且帖子长度绝对比人打人那个帖子更长,可回复的关键点多得多,所以闹得比较大。
至于正义不正义的,这事件里面本来就没有谁是为了正义卷入其中的,充其量也就是探究了一下事实而已。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2:06: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02:09: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汉武帝    时间: 2013-8-1 02:09:25

没想到这两件事闹这么大,跟来那么多帖子。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2:15:52

goodluckonyou 发表于 2013-8-1 02:09
投票帖你可以去看看。看看多少人对人打人的感兴趣。
某人的言语已经表明了她自认为是正义的了,除非你 ...

对于是不是正义的我实在是没什么兴趣,因为根本就不大可能有人为了正义去非本职地查这些事情,充其量是好奇心作祟
刚把投票贴看完了,感觉那帖子的回复都是在看笑话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2:19:06

汉武帝 发表于 2013-8-1 02:09
没想到这两件事闹这么大,跟来那么多帖子。

哎 这两个事情还真是蜿蜒曲折啊
作者: 汉武帝    时间: 2013-8-1 02:24:08

我觉得蛋糕大战这件事如果像描述的那样,关注度要大于狗咬人,因为狗咬人案例每年都有,前者打架砸玻璃伤婴儿就比较罕见了,狗咬人事件多少有些偶然性。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2:38:13

汉武帝 发表于 2013-8-1 02:24
我觉得蛋糕大战这件事如果像描述的那样,关注度要大于狗咬人,因为狗咬人案例每年都有,前者打架砸玻璃伤婴 ...

刚发现我之前看到的蛋糕大战不是原帖= =
不过现在看看,狗咬人的确比蛋糕大战有闹大的潜力。。。
蛋糕大战帖子里双方就都有过错了,也就没什么人去深究了
狗咬人原帖把自己这方的责任直接忽略,自然会有人好奇
作者: 淇淇5277    时间: 2013-8-1 02:42:58

算了吧 不用为无谓的人浪费口水 SASHA回来拉!这个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03:04:54

淇淇5277 发表于 2013-8-1 02:42
算了吧 不用为无谓的人浪费口水 SASHA回来拉!这个才是最重要的!

有些人要不舒服了
事情能圆满解决才好,虽然是闯入了private property但是伤的也够重的,不知道赔偿问题怎么解决的。
作者: 00001    时间: 2013-8-1 04:01:28

Randy@NZ 发表于 2013-8-1 01:54
主观的事情怎么争论都无所谓,问题是现在很多人都认为狗咬了人就必须处死,法条可是客观的东西。。。都在这 ...

不可否认或者感觉遗憾的是,这些人,很多都从根本上忽略了法律条款本身的定义和意义~~~~并一致的认同和认为,因为咬人,狗必须死~~~但他们中的很多其实是出于私人情绪和目的,而非客观的主张,即是他们自私人性的一种体现~~~无论对错,以不惜一切代价的去牺牲一只无辜动物的生命为代价~~~而保全他们所所谓的“安全”或者“排除潜在危险”,或者“咬人了必须死,因为有后患”,又或者“为了孩子的安全”等等!

我对这样的主张和言论表示无比的遗憾!
作者: 淇淇5277    时间: 2013-8-1 06:38:54

Randy@NZ 发表于 2013-8-1 03:04
有些人要不舒服了
事情能圆满解决才好,虽然是闯入了private property但是伤的也够重的,不知道赔偿 ...

赔偿是其次 最重要是不要让有的人得逞了 哈哈
作者: goodluckonyou    时间: 2013-8-1 10:07:1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天才    时间: 2013-8-1 11:04:30

LZ说的例子应该是狗被绑着,被咬的走过去逗它,狗已经叫了,还过去,纯属犯贱,所以狗才没有被杀
作者: liweike888    时间: 2013-8-1 11:08:51

这场闹剧终将结束!

是时候停止了。。。。

看了这么多天,事件已经得到良好处理、
作者: 留园魔王    时间: 2013-8-1 13:34: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15:19:43

goodluckonyou 发表于 2013-8-1 10:07
可笑,不赞同某人偏向性的舆论导向就都被定义为让狗去死,可笑至极。

仔细看看那几个哭着喊着要杀狗的帖子,他们根本就不在乎事情最后如何去解决,只想着杀狗泄愤,还扯上民族团结这张大旗,根本忽略私人财产的保护,到底谁可笑?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 15:21:44

天才 发表于 2013-8-1 11:04
LZ说的例子应该是狗被绑着,被咬的走过去逗它,狗已经叫了,还过去,纯属犯贱,所以狗才没有被杀

是的,不过private property也是判定的一部分,这些都是执法人员的事情了我们不能下结论。
对狗来说现在的结果是好的,对另一边如何现在已经没人关心了。。。
作者: xuli019    时间: 2013-8-1 15:32:22

汉武帝 发表于 2013-8-1 02:24
我觉得蛋糕大战这件事如果像描述的那样,关注度要大于狗咬人,因为狗咬人案例每年都有,前者打架砸玻璃伤婴 ...

WJW事件,一群人觉得老板打的好啊,哈哈哈哈,打死你Y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8-2 00:09: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紗莉夜    时间: 2013-8-2 00:16:51

不養狗也不養貓的人飄過,順便支持樓主,還有,對於那個陰陽照,你可以不用理牠,牠通常是為反對而反對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2 01:21:36

匿名者 发表于 2013-8-2 00:09
是不是在私人领地,狗咬人就对呢?听说新西兰有个小偷到别人家偷东西,结果被发现,让主人打伤了,后来主人 ...

私人领地只是判定的一个方面,既然法律已经留有余地,那邮件的多少也就仅仅是表现了舆论的方向吧。
新西兰这地方司法系统还是比较严谨的,既然结论已经有了而且并不违背法律条文,也就没什么可以质疑了。
另外,dog control act和penal code的规定是不同的,案例判罚也不一样,不能直接套用。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2 01:22:09

紗莉夜 发表于 2013-8-2 00:16
不養狗也不養貓的人飄過,順便支持樓主,還有,對於那個陰陽照,你可以不用理牠,牠通常是為反對而反對

为了反对而反对。。。还真是有点这个意思。。。。。。
作者: 紗莉夜    时间: 2013-8-14 13:53:27

留园魔王 发表于 2013-8-1 13:34
不会讲道理,只会扣帽子,这是文革红卫兵和台湾人的风俗

台灣人怎樣你了?? 你這不也是扣帽子嘛
作者: 留园魔王    时间: 2013-8-14 14:00:2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andy@NZ    时间: 2013-8-14 14:38:49

事情都过去了怎么又被挖坟了。。。呼唤版主求关贴
作者: 紗莉夜    时间: 2013-8-16 23:54:19

Randy@NZ 发表于 2013-8-14 14:38
事情都过去了怎么又被挖坟了。。。呼唤版主求关贴

不是挖墳 通常都是變水帖了.........
作者: 紗莉夜    时间: 2013-8-16 23:54:56

留园魔王 发表于 2013-8-14 14:00
你多少年没回台湾了?你还小,不懂

你號稱留園魔王 那怎都沒啥留園的消息阿?
作者: AUGUSTUS    时间: 2013-8-17 09:35:57

淡定圍觀




欢迎光临 新西兰天维网社区 (http://bbs.skykiwi.com/)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