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settlement 之前,我律师告知对方,厨房水池的打碎机是坏的,而且房客可以证明是在合同规定的settlement day 之前就坏啦,我们希望就自己修,然后给他们看invoice ,让律师Hold住500块,等都修完了,再把剩余的款项还给卖方,一开始他们各种要求(invoice as proof, 这个很合理,但是对方还要求给他们14天时间来取证,看看我们要的价钱是不是合理),还要求我律师把$500钱放在saving account 里。 我和律师都觉得太麻烦我同意干脆给他们一周时间,让他们修好就得啦,然后对方干脆回信说他们没有责任修好。因为我们没有在规定的settlement day 之前提出。
2. 我们要对方发付款清单的时候,卖家律师居然把他settlement 必须做的工作算是extra work(因为晚交接,但是我有付罚款) 而且也算在settlement payment (也就是让我来付卖方律师费)里。我的律师告知我没有责任付这笔钱, 而且就算他要claim late settlement cost, 也是settlement 以后额外的民事问题。而且我的律师也声明他的settlement payment 做的不对,他也没有办法付款。可是对方律师回信说不同意改,然后我的律师就跟我说,因为对方律师回复是不同意改,所以我从现在开始,也要付给他 附加费 extra work @ 260/hour + G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