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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1=? [打印本页]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1 23:16:58     标题: 1-1=?

本帖最后由 幸福是红酒 于 2013-1-22 00:23 编辑

May 阿姨,你们在接案子时,是否第一考虑的是赢的机率?如果不考虑这个机率,当事人也想知道吧。但是,如果你们没有把握,会接吗?你们计算这个机率的公式是什么?我想案子的输赢一定没有一个公式,要不,打官司就不会如此复杂,我们每一个人带一个计算器就好了,这个世界就消停了。

在我个人肤浅的看来,法律是条规,法官是判断条规的尺,双方陈诉事实。如果把案子分为简单和复杂的案子。简单的案子可能就是法律有一个很客观判断的值,而事实和这条法律有明显的冲突。例如雇主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雇员。最低工资的标准是一个既定值,是否支付是一个是否的逻辑关系。1-1=0, 当然是容易的算数。但是法律有时在制定事无法做到具体到一个具体数值或者详细的计算公式,就需要法官来判断,例如,何种是合理解雇。我不懂这个法律定义,但是从名词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合理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衡量词汇,他有很多解释,就需要更多的层面来判断了。

这样以来,这些复杂的官司就不是从一个角度可以显而易见的知道结果的。不同的立场的一方的判断和观点就会不同,即使法官用一种方法来判了一个案子,也许,还有很多其他方法,但是即使再有经验的律师也无法保证一定会赢每一场官司,所以,你们如何就可以在一开始就知道打赢的机率呢?如果是我当然就接简单的,小孩子也知道,如果我不接简单的,我的付出将有很大机率付之东流。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对一个人免费时,其实背后还是有人在买单的。

如果没有法律的制定,以及原告提交法庭告被告,官司是不会开始的。维权和维护利益是在法律支持下的产物。如果没有政府制定的法律,哪来的权利和支持。所以雇员最要感激的是这个政府。

雇员在这场纠纷中是主动一方,雇主是被动方。如何让雇员这个弱势的一方可以有胆子来和雇主斗呢?对雇员来说:利益动力- 赔偿,索偿,偿还应该所得。。。。;感情动力-欺压,不公平对待,被剥削 后的情感的不认同,气愤。。。。;机率-如果有法律明了的支持,这就是一加一的小学算术。

雇主这个被动方,是否可以自己面对,可是没经验,找律师太贵,最后还是逃不掉。只有面对。这样的官司,明眼雇主已经可以知道,一定是输了。中介也不会给你No Win Wo Fee 的优惠,最后雇主是付给告自己的人和对方的中介还是给自己的律师搏一搏?各有决定。

所以让雇主损失官司费和赔偿是因为雇主自己的违法行为加上中介和原告的起诉行为造成的。以后还是谨慎经验为好,自己不做错,对方也告不倒你。法律不帮你,你就需要顺应法律。

现在这个民主世界就是如此的美妙,没有人是持有无限Power,总有事物来平衡你的Power,没有绝对的欺压也没有绝对的被欺压。你在无助时,法律来帮助你,在你过于强大时,有人来削弱你的Power。

May阿姨知道你养家糊口不容易,也不和你争了。但是,在现在社会,‘剥削,无良,欺压’等具有很明显带有过去阶级色彩的词汇还是少用吧,我们这一代人已经很无法接受了。就不要给别人戴大帽子了。我也是雇员一族,同情被不公平对待的弱势一族,如果有一天我做了雇主,我会希望是Win Win。但是真心听不惯你用的这种阶级词汇。

谢谢你给我一个活跃我的思维而思考的机会。。。。。。。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1 23:17:21

自沙。。。。。。。。。。
作者: zero007    时间: 2013-1-21 23: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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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21 23:27:09

哇,你写多,我崇拜!
作者: zero007    时间: 2013-1-21 23:30:0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21 23:34:20

看的很累,看了两遍才明白,不够精简啊,LZ。
不过还是支持下。
作者: 世界是新西兰的    时间: 2013-1-21 23:34:50

LOST_NZ 发表于 2013-1-21 23:34
看的很累,看了两遍才明白,不够精简啊,LZ。
不过还是支持下。

大叔。。。。你怎么跑这里来了
作者: 雨雪霏霏    时间: 2013-1-22 07:50:33

弱弱的问下,may是不是最近让低工资雇员都去告雇主,而且说一般都赢的那个?
作者: NewLynnHse    时间: 2013-1-22 08:01:33

我觉得还是有一部分的雇主确实是在剥削员工,所以MAY有她存在的价值。

等到这个问题根除了,MAY这样的行业自然也会消失(这个可能要等到牛们都回家了才能根除的)

还好我不是LZ这一代的。。。剥削,黑心,无良就应该用来形容这些雇主,嘿嘿
作者: todd_yx    时间: 2013-1-22 09:02:45

我在坛子里一般是潜水比较多,但这个叫May的真的让人很不爽!
在不同的帖子里我回复过不少了,这里我也不多重复了~

首先,我也反对低工资!从自己做起,我宁可在家呆着少花钱,我也只去合法的打工!

我觉得丫做中介就老老实实做,赚钱吃饭,就算是闷声发大财,大家也不会说什么。
别整天把自己整得跟正义急先锋似的!

到头来,不还是谁出钱她帮谁嘛!
如果一分钱的利益她都不拿,她也帮人打官司,争取权益,那我们佩服你!
不用你自己出来夸自己,你帮了谁,谁自然会出来为你树碑立传!
要是还有人出来说你不好,自然有人出来帮你辩驳!
你帮的人多了,自然声音就大了!

再重复一次,面子是要别人给,但脸都是自己丢的!
在这笑贫不笑娼的年代,大家笑的和看不起的都是想要立牌坊的,却被群众知道真实面目的那一部分而已~
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22 10:42:31

一减一等于负三
本来等于零,但是
一让may吃掉了
一让雇主罚款了
一让雇员心灵上亏掉了
作者: aaclass-1    时间: 2013-1-22 13: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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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2 23:07:49

武夫的眉笔 发表于 2013-1-22 00:27
哇,你写多,我崇拜!

一时思想比较活跃,就开写了。
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22 23:09:35

雨雪霏霏 发表于 2013-1-22 08:50
弱弱的问下,may是不是最近让低工资雇员都去告雇主,而且说一般都赢的那个?

弱弱的答一下,这次你好像说对了。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2 23:10:07

LOST_NZ 发表于 2013-1-22 00:34
看的很累,看了两遍才明白,不够精简啊,LZ。
不过还是支持下。

的确,中文没学好,想法太多。谈得太复杂,想的太多。谢谢支持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2 23:20:30

NewLynnHse 发表于 2013-1-22 09:01
我觉得还是有一部分的雇主确实是在剥削员工,所以MAY有她存在的价值。

等到这个问题根除了,MAY这样的行 ...

个人没有反对这个行业的意图,这个世界已经让我们更客观和理智的去看待周围的事务。虽无法做到去爱每一个人和事,但至少可以去理解。我也知道她们为了养家糊口不容易,正好乘着这个商机某些利,同时可以惩罚一部分违法雇主,觉得这也是一物降一物,未尝不好,只是不知道是她的逻辑思维有很多漏洞,还是刻意隐瞒了什么,看了她说得就很想让我去深入分析。把事情彻底想明白了才可以有好觉睡。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2 23:23:58

todd_yx 发表于 2013-1-22 10:02
我在坛子里一般是潜水比较多,但这个叫May的真的让人很不爽!
在不同的帖子里我回复过不少了,这里我也不多 ...

完全同意。喜欢直来直去,不喜欢遮遮掩掩。商业行为还要伪装,其实只是皇帝的新衣,大家都看出来了。
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22 23:28:04

幸福是红酒 发表于 2013-1-23 00:23
完全同意。喜欢直来直去,不喜欢遮遮掩掩。商业行为还要伪装,其实只是皇帝的新衣,大家都看出来了。

嗯,其实我觉得索性交个钱做商业用户,也不要一天到晚发那些成功案例名为科普,实为广告,来侮辱广大看客智商来的更好一点。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2 23:28:18

武夫的眉笔 发表于 2013-1-22 11:42
一减一等于负三
本来等于零,但是
一让may吃掉了

行业迟早要规范的,就如移民中介一样。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2 23:34:43

LOST_NZ 发表于 2013-1-23 00:28
嗯,其实我觉得索性交个钱做商业用户,也不要一天到晚发那些成功案例名为科普,实为广告,来侮辱广大看客 ...

是啊,曾经一度还很关注,她可以有写的自由,但是我们也可以有不看的权利,过去被误导了。

知道她也不容易,算了。就让这个话题被新的话题淹没吧。。。我继续潜水去。
作者: AMICUS_LAW    时间: 2013-1-23 00:25:29

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13-1-23 01:29 编辑

很少在这个论坛发言,不过LZmm你写了那么多,我也说说自己的看法吧。

这个行业的出现原本并不是坏事,因为雇员本为弱势群体,往往在无经济能力聘用律师的情况下放弃自己因得的法律权益,在曾经国家党执政的期间雇主是比较受保护的。而之后工党上台后出台了Employent Relations Act, 废除Employment Contract Act, 其中做出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236条的出现,允许任何当事人使用“任何其他人”来代理当事人根据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的维权。

那么这个任何其他人可以是什么人呢?他们可以是律师,工会,邻居,父母,朋友,当然也包括你所指的这个行业,employment advocate。

对于律师来说,执业劳工法和执业其他任何法律,如家庭法,刑法,民法流程没有特别大的区别,需要给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在必要的时候,出庭通过诉讼得以解决问题。一般好的雇佣法律师不仅仅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具备精辟的分析能力,同时也需要对法理本身具有理解能力,从而以法理辅助事实,用事实印证法理,来为客户谋取最大经济利益。

既然上面说了,律师在执业雇佣法和执业其他法律流程一样,就是说,律师公会对律师的行为准则和要求也是一样的,无论专业领域是否有区别。下面我列举一些律师公会不允许的一些事情:

1. 不得在对方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直接联系对方的当事人,造成对对方当事人的骚扰,妨碍司法公正。
2. 在接受任何案件之前必须告之费用,不得用提成的方式收费。
3. 必须保证当事人的所有隐私权,不得在媒体或者公共场合泄露客户资料,官司资料,或者做出不适合的言论。
4. 不得在公共场合对同行做出负面评论,攻击同行或他人的行为,不得做任何影响公会声誉,行业名誉的事情。

当然,还有很多别的限制就不一一举例了。总的来说,律师代理雇佣案件的法律成本会远远高出以上列举的其他任何人。律师费是首当其冲的。很多人都觉得律师很好赚,一个小时多少钱多少钱,其实律师的工作成本也很高。例如法律软件brookers, lexus nexis 的一个module的租金一个月就是几千元纽币。同时,我们在工作中对风险的评估是非常在意的。不仅仅使客户的案件风险,也包括律师给予的法律意见分析,宁愿多查几次资料来确保准确度,也不愿信口开河,将来负上法律责任,被律师公会惩罚。

为什么上面说了这么多呢?因为以上的原因,在代理雇佣案件中律师的逻辑思维会考虑以下因素:

1. 评估案件的法律成本,律师信,调解会,出庭,每个阶段客户要花多少钱?
2. 案件输赢的几率?是否有任何案例或者明确的法理可以提供给客户来证明?
3. 案件是否可以和解?如果不能和解要花多少时间才能解决?
4.如果赢了案件,对方是否有能力支付我方法律成本,是否可以执行法庭判决?

所以从以上几点来看,在很多的案件中,因为律师的客户雇主比较多,而有时候我们常常觉得生意人,与其花大笔律师费解决问题,最后就算胜了官司,但承担巨大费用成本,机会成本的情况下,是否值得?所以很多的雇佣案件,如果对方通过雇佣中介索赔的数额不大,几千元的话,我们都会劝说客户“花钱消灾”。无论对方的索赔是否有理。

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双方的法律成本是不对等的。因为如果我们的对手是律师的话,双方的法律成本等同,案件解决的立场应该是based on the merits of a case. 而如果对方的代理是非律师的话,大多数情况案件解决的立场就变成the costs of a case worth defending or not.

所以,在成本不对等的情况下,法律成本低的那一方得到一部分赔偿作为和解的几率就比平常会高出不少。这就是我们在民事诉讼常常会说的经济不对等的双方最好不要进行诉讼,以免其中一方输在了法律成本上。

鉴于以上的成本论再加上提成的机制,非律师代理雇佣案件是有利润的,再加上行业本身约束比较少,入行相对容易,所以这个行业的出现自然也不奇怪了。
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23 00:40:09

AMICUS_LAW 发表于 2013-1-23 01:25
很少在这个论坛发言,不过LZmm你写了那么多,我也说说自己的看法吧。

这个行业的出现原本并不是坏事,因 ...

加分加分,简单来说
就是协调员是光脚的,律师是穿鞋的

光脚的和穿鞋的说,你给我一块钱,不然我就在你鞋上吐口痰,穿鞋的一想,我找个擦鞋的还要十块钱呢,算了给了吧

就是这么回事,很容易被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地痞讹诈
作者: aaclass-1    时间: 2013-1-23 0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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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aclass-1    时间: 2013-1-23 0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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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23 00:44:04

aaclass-1 发表于 2013-1-23 01:42
哇,你怎么比我先了,看样是我写多了,让你占了先机,哈哈哈。我还以为我是第一个回复大律师的呢。
这么 ...

哈哈,被我抢了沙发鸟
作者: aaclass-1    时间: 2013-1-23 00: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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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aclass-1    时间: 2013-1-23 0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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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23 01:09:25

aaclass-1 发表于 2013-1-23 01:46
赶明儿个,我让楼主弄个倒序浏览,哼哼,就在你前面鸟~~~~~~~~

quote]AMICUS_LAW 发表于 2013-1-23 01:25
很少在这个论坛发言,不过LZmm你写了那么多,我也说说自己的看法吧。

这个行业的出现原本并不是坏事,因 ...[/quote]
加分加分,简单来说
就是协调员是光脚的,律师是穿鞋的

光脚的和穿鞋的说,你给我一块钱,不然我就在你鞋上吐口痰,穿鞋的一想,我找个擦鞋的还要十块钱呢,算了给了吧

就是这么回事,很容易被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地痞讹诈

。。。。。。。。。。。。。。。。。。。。。。。。。

怎么样,被包围了吧?
作者: aaclass-1    时间: 2013-1-23 01:12: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可爱的小猪猪    时间: 2013-1-23 02:59:02

武夫的眉笔 发表于 2013-1-22 00:27
哇,你写多,我崇拜!

你也学习一下,别那么 深奥,有时候你写的东西,我是看不懂。。。。。。。。
作者: 可爱的小猪猪    时间: 2013-1-23 02:59:44

雨雪霏霏 发表于 2013-1-22 08:50
弱弱的问下,may是不是最近让低工资雇员都去告雇主,而且说一般都赢的那个?

对。。。。。。。。。。。。。。
作者: 可爱的小猪猪    时间: 2013-1-23 03:00:47

todd_yx 发表于 2013-1-22 10:02
我在坛子里一般是潜水比较多,但这个叫May的真的让人很不爽!
在不同的帖子里我回复过不少了,这里我也不多 ...

这个太对了,,,,,,,,,,,,,,
作者: todd_yx    时间: 2013-1-23 08:57:13

有人就是愿意把事挑起来,巴不得大家都去找她帮忙告雇主,有人就有钱赚了~
得了便宜还要卖乖,还得装成一副大义凛然的正义的样子。。。
作者: todd_yx    时间: 2013-1-23 09:27:33

幸福是红酒 发表于 2013-1-23 00:23
完全同意。喜欢直来直去,不喜欢遮遮掩掩。商业行为还要伪装,其实只是皇帝的新衣,大家都看出来了。

http://bbs.skykiwi.com/forum.php ... ;page=1#pid36811922
这是我在May的帖子的回复,你有兴趣可以看一看~

她从来不理我的帖子的。。。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3 23:24:26

AMICUS_LAW 发表于 2013-1-23 01:25
很少在这个论坛发言,不过LZmm你写了那么多,我也说说自己的看法吧。

这个行业的出现原本并不是坏事,因 ...

让大律师在百忙之中也出来了,不容易,谢谢支持。

看来打官司,不是仅仅希望找到公平,而且,更是在烧钱,看来我们需要补习法律常识,尽量不要违法,否则代价很大噢。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3 23:36:02

todd_yx 发表于 2013-1-23 10:27
http://bbs.skykiwi.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34620&page=1#pid36811922
这是我在May的帖子的 ...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要做就做真英雄,不要做伪君子。

我想她也许在忙,或者是无法回答吧。我在她帖子里的回复她也很少正面回复。算了,不和她计较了。消消气吧。为别人的错误而生气不会伤害对方,只会伤害自己的身体,因为生气时,我们的身体会分泌毒素。
作者: 其求是旦    时间: 2013-1-23 23:46:58

幸福是红酒 发表于 2013-1-23 23:36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要做就做真英雄,不要做伪君子。

我想她也许在忙,或者是无法回答吧。我在她帖子 ...

真小人好于伪君子
作者: 其求是旦    时间: 2013-1-23 23:48:29

多点这样有技术含量的帖子多好!!!
多些法律人士解答,大家都可以多了解些法律知识
作者: todd_yx    时间: 2013-1-24 07:40:18

幸福是红酒 发表于 2013-1-24 00:36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要做就做真英雄,不要做伪君子。

我想她也许在忙,或者是无法回答吧。我在她帖子 ...

她真值得我生气,这种人太多了~
整天就在那里装!

最早我质疑她的时候,她还跳出来回下我的帖,后来~就没有后来了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4 20:53:16

可爱的小猪猪 发表于 2013-1-23 04:00
这个太对了,,,,,,,,,,,,,,

麻烦您看看您的评论是很给力,但是却减了一分是否是弄错了?谢谢!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4 21:23:21

其求是旦 发表于 2013-1-24 00:48
多点这样有技术含量的帖子多好!!!
多些法律人士解答,大家都可以多了解些法律知识

是啊,希望多了解法律知识,我也只学过Com Law. 还是自己知道的多了,不容易被误导了。
作者: 其求是旦    时间: 2013-1-24 21:45:42

幸福是红酒 发表于 2013-1-24 21:23
是啊,希望多了解法律知识,我也只学过Com Law. 还是自己知道的多了,不容易被误导了。

坚持深入分析,透过表象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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