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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来说说我接触过的律师,有的很棒,有的很fml [打印本页]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1:10:19     标题: 来说说我接触过的律师,有的很棒,有的很f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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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WF895    时间: 2013-1-16 11:12:02

求类型一律师联系方式,PM就行,谢谢MAY姐
作者: 蓝山小野猫商铺    时间: 2013-1-16 11:13:44

举例子说明比较生动。。。
作者: zhangtf07    时间: 2013-1-16 11:27:56

你是干啥的总跟律师打交道啊 跟姐说说呗 咱也长长见识
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16 11:29:03

本帖最后由 LOST_NZ 于 2013-1-16 12:29 编辑

归纳的蛮好,其实LZ用你的职业去代替文中的律师一样适用。
毕竟律师只是和你有接触,分析自己的行业更有说服力。
个人认为选项3写得很好,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

作者: zhangtf07    时间: 2013-1-16 11:29:15

要是自个儿是律师那就不奇怪聊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3-1-16 11:32:42

律師也有多種,有专长刑事的,也有民事的,不知may姐说的是哪一種?
作者: yuli    时间: 2013-1-16 11:42:51

正要打官司,有没有好的律师PM 我, 关于房子方面的.谢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1-16 11:50:00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7-7-26 06:22 编辑

。。。。。。。。。。。。。
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16 12:02:03

匿名者 发表于 2013-1-16 12:50
本人不是雇佣中介,但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和雇佣中介们打交道,就几种类型随便谈谈自己的看法,欢迎拍砖'  ...

总结的不对,只有两种,一,律师作雇佣官司,二,无资质雇佣官司中介,等同于你说的第四类

无牌中介就和受保护费的流氓一样,到处敲竹杠,哪有什么有良的,有良就该去学法律做律师,否则胡说八道怎么可能对得起良心
作者: viticulture    时间: 2013-1-16 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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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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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16 12:18:58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13:17
新西兰是个法制社会,敲竹杠是不允许的。

有法律也拦不住你违法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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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sie77    时间: 2013-1-16 12:23:10

原理都明白。具体到例子有没有哪个是特差的哪个是很好的。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2: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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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16 12:27:57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13:23
法律不能杜绝违法现象,但可以治裁违法之人

小偷流氓得到合理的制裁了吗?
这也是为什么你可以到处乱来不被关监狱的原因,根本没人管你们这些捞保护费的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2: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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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才    时间: 2013-1-16 12:47:19

刚知道一家华人留学中介被员工告到ERA了
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16 13:02:30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13:21
你对劳资纠纷这行,了解很少,估计和劳工部,ERA,工会等也没什么业务往来

说的没错,确实我没有业务往来,也不需要。
要了解黑心的中介手法不需要自己一定要和他们有来往,网上看看就知道了,何况奥克兰那么小的地方,是不,MAY姐。
作者: 大唐飞哥    时间: 2013-1-16 13:06:42

有广告 没内容 LZ南方人
作者: dola    时间: 2013-1-16 13:38:11

最恶心软广告和老公是黑心雇主' 自己却一心想维护正义当口号'骗钱的三月
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16 13:49:03

哦,对了,还没看到哪个律师在论坛上匿着名的去骂人。
MAY姐这你得和律师们学学,有问题走法律途径,干那种事挺掉价的,何况你也是要论坛上打广告的。
或者研究下怎样“替客户着想,更替自己的费用着想”。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5: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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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5: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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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la    时间: 2013-1-16 16:16:58

最恶心软广告和老公是黑心雇主' 自己却一心想维护正义当口号'骗钱的三月
回复 编辑
作者: 微苦蓝山    时间: 2013-1-16 16:18:28

嗯,第一類律師幾乎絕跡了,能碰上第三類就不錯了
作者: ky108    时间: 2013-1-16 16:26:44

求类型一律师联系方式,PM就行,谢谢MAY姐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6: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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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7: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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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ussborn    时间: 2013-1-16 17:19:32

求类型一律师联系方式,PM就行,没有开玩笑 谢谢!!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3-1-16 17:33:48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18:15
我接触的都是劳资方面的官司,其他类型案件,没机会接触,所以对刑事和民事律师,也就无法从自身经验作评 ...

呵呵..我希望我永遠不要有劳资這方面的官司,四年前,我在一間上市公司做,每月虧一百萬,共欠ANZ三千多万,在我回國度假時倒閉了,我們一百多人湊錢請鬼佬律師,官司到了ERA,打了很久,上個月結果下來,官司輸了,我們一百多員工的錢沒了,我連工資年假差40塊就一萬元,全沒了,律師前后換了二個,我估計may姐打一樣是這個下場,所幸的是新買家看中了我們紐西蘭和海外的客戶群,基本上請回原來的員工.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7: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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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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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8: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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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3-1-16 18:32:27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19:05
你从前公司的名字是什么,我想把判决书调出来看看

是間大公司,新西蘭這個行業的老大,政府很多部門及大公司都是它的客戶,兩間上市公司合并,被一間美國公司清盤了,因為欠ANZ很多錢,這件事在NZ Herald報道過很多次及進展了,skykiwi上也有不少我以前不同部門的同事,這個案子ERA已判了下來,你啃不了,算了.
作者: yinghuaxun    时间: 2013-1-16 18:52:43

求推荐第一类型律师!万分感谢~~请PM~~~感谢,感谢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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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9: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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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3-1-16 19:26:25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20:19
你提到的案子,我似乎知道些,是不是公司已经清盘了?如果是这样,案子本身就没有希望

你這么肯定?何以見得呢?因為每件案子情況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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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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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16 19:38:58

本帖最后由 LOST_NZ 于 2013-1-16 20:41 编辑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20:32
楼上的似乎不清楚advocate的收费特点。拖延并复杂化办案程序,只对按小时收费的代理人有利。

欢迎楼上 ...

很清楚,按比例收而已,所以把事情复杂化一样可以得利,符合第3点。
记得看到有个案例。
某个雇员被雇主拖欠了几百,本来只想要回那几百。
但是被某个无良中介忽悠了以后还加上各种精神赔偿,因为中介按比例可以收的更多。
事后当事人感到后悔已经精神压力非常大。
这个就是按小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的区别吧,就那点破事不需要多么专业。
收费方式不同,但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内容是不变的。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6 1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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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16 19:43:40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20:42
从来没有那个客人对我说,不要最大化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恰恰相反。也没有任何客人抱怨我替他们争取到的赔 ...

我说你了吗,这么着急对号入座。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3-1-16 19:53:27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20:38
如果公司已经破产,即使拿到判决赢了案子,也很难执行

很难执行?? ANZ沒錢?既然may姐這么感興趣,我還是post nz herald對判決后的報道吧.



ANZ wins pay fight against ProvencoCadmus staff




ANZ Bank has won an 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 dispute over $1.6 million with 114 former ProvencoCadmus staff.

The bank lost patience with the electronic payments company in August 2009 and tipped it into receivership seeking to recover $23.8 million.

ANZ appointed KordaMentha's Brendon Gibson and Michael Stiassny receivers on August 3, 2009 based on a general security agreement the bank held over the sharemarket listed electronic payments provider.

The latest receiver's report shows ANZ has recovered just $8.85 million with $14.95 million still outstanding and Gibson saying there'll be a "significant" shortfall.

However, the receivers appear likely to secure the $1.6 million in undisputed preferential employee claims after a ruling in their favour from 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 member Alastair Dumbleton.

KordaMentha's lawyer Tim Clarke argued the staff were employed solely by ProvencoCadmus Limited, which as a holding company, had no inventory or accounts receivable from which preferential creditor claims can be paid.

ProvencoCadmus' only major asset was shareholdings in subsidiary trading companies including Provenco Payments, Provenco Retail Automation, Cadmus Payment Solutions, and Provenco Technology.

The $1.6 million is comprised of wages, holiday pay and redundancy entitlements. Under the Receiverships Act and Companies Act employees are given preferential creditor status up to a specific amount each, which at the time of ProvencoCadmus' demise was $16,420.

KordaMentha has accepted that the amounts claimed are legitimate.

However, KordaMentha argued that before the receivership, the employees were employed solely by holding company ProvencoCadmus, whereas the staff themselves maintain they were employed by ProvencoCadmus and at least one of the subsidiary operating companies.

Thus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 was tasked with determining the identity of the employer or employers. In his ruling, Dumbleton sided with KordaMentha in deciding ProvencoCadmus was the sole employer, leaving ANZ, which earlier this month posted record annual profit of more than $1 billion, in line to pocket the $1.6 million.

The employees have 28 days in which to mull an appeal to the Employment Court, and are yet to decide.
In a high profile demise, ANZ pulled the plug on ProvencoCadmus after the company tried unsuccessfully to secure funding from its major shareholders Todd Capital and Navman founder Peter Maire.

At the time of the receivership ProvencoCadmus chairman Rick Christie blamed an unsustainable debt burden, sluggish investment and product markets, and a weaker-than-expected trading performance for the demise. The ProvencoCadmus group was created through the May 2008 merger of Provenco and Cadmus who both had ANZ as their bank.

In his ruling, Dumbleton says after the merger of Provenco and Cadmus staff were given a written employment agreement naming ProvencoCadmus solely as their intended employer. All bar one of the ex-employees in dispute with KordaMentha signed it.

At the time their jobs were terminated in 2009, none of them had a written agreement with Provenco Payments, Provenco Retail, Cadmus Payment Solutions or Provenco Technology.

However, payroll services were provided by Provenco Payments, which paid the staff their salary or wages and deducted income tax which was paid to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Provenco Payments' name was on the pay slips.

Representing the employees, barrister Philip Skelton argued staff were employed by both ProvencoCadmus and Provenco Payments, given the latter was a 100 per cent owned subsidiary of ProvencoCadmus and was the legal entity through which its business was undertaken.

"Provenco Payments was the company that had the customers, generated the revenue, for whom the employees provided their services, who paid the employees, who accounted for their tax, who paid their ACC levies etc," Skelton said.
"Provenco Payments was not simply an 'employer of record' it was the company that in fact carried on a multi-million dollar business. Contrast ProvencoCadmus - a hold company that did not trade in its own right."

ProvencoCadmus 'logically and legally' the sole employer

But Dumbleton says simply because it performed the payroll function, didn't mean Provenco Payments replaced ProvencoCadmus as the sole employer. He said the staff were "integrated into the unincorporated ProvencoCadmus Payment Solutions business unit rather than into any of the corporate entities the unit had oversight of."

"Although the Payment Solutions business unit was ProvencoCadmus' headquarters group, ProvencoCadmus logically and legally was the sole employer of those including the applicants who worked in or for the unit."

He noted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thew Gibson, human resources general manager Steven Corrick,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Julian Beavis all had written employment agreements with ProvencoCadmus.

Gibson said KordaMentha had cash on hand to cover the dispute if it ultimately went against the receiver. And, with no further assets left to sell, whether ANZ got any more money back from the receivership, would depend on the dispute's ultimate outcome.

KordaMentha has long maintained that ANZ faces a "significant shortfall" on its loans to ProvencoCadmus



http://www.nzherald.co.nz/busine ... p;objectid=10766189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16 20:11:16

May阿姨,觉得您是阿姨级,所以过去即使很不赞同你的说法也不想说你什么,可你今天实在让我不得不说,首先,如果你可以把你的广告和名字换掉,不打这种软性广告,我们会舒服很多。(我要声明,我不是律师,也不是雇主,和你在这个论坛里不喜欢的人没有牵扯,我代表我自己。)

你在这里评论律师,你是从什么一个立场?法庭上的对手?当事人?劳工?雇主?还是一个生意场上的竞争者?
你是如何判断和评估而得出如此的评论,你的调查对象和手段是什么,依据是什么,你调查过多少人,通过多久来进行调查?

如果没有以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中立立场,经过合理的调查和确实的数据就得出如此的结论,就有误导之嫌。

法律本是个复杂而且很严肃的系统,个人认为只有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才可以担当,就和医生一样(无论每一个人评论律师是否好,但是至少他们是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律师工会认可的专业人士,一旦他们做错了,我们可以投诉。)因为这个国家的政府为了让弱势的劳工可以有一个地方在不花费很多钱的基础上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才有了你们这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可以在雇佣法庭代表当事人维护他们的权利。但是,这也就无形的为这个法律程序和制度上留下了一个漏洞,就是资格和牌照问题。

我不是要否认这个政策,因为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觉得新西兰很适合居住的一个原因,但是,既然有漏洞,就会有很多弊端,要改正。

目前你过去的事迹向我们展现的是,这些弱势的劳工也是在这个漏洞产生后的牺牲者。好一个No Win No Fee, 如果说这群弱势的劳工在被雇主剥削后,即使你们帮他们要回索偿,但是最后他们可以得到的是在被你们扣下大笔费用后的一部分。如果他们有一点常识和语言基础,他们不难发现,其实从一开始他们自己也可以代表自己去维权,完全不需要你们。他们很想知道值不值?

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如果你们没有把握,怎么会花时间在一个无法赢的案子上呢?而没有受过法律培训的你们比普通人又专业多少呢?我们都不得而知。

No Win No Fee 是你们善良,同情弱势群体,还是一种商业的宣传手法?因为你们自己知道,你们最大的商业对手----律师,一般是不会打完官司才收费的。

我没有说你不专业,更没有说你没经验,但是如果没有被制约的准专业人员不需要资格认证和约束,后果会如何?过去移民中介没有牌照制,现在也有了。希望这个行业更加规范,弱势的劳工才可以真正的维护他们的权利。

法律是一个天平,律师是工具,法官是提着天平的人。请不要加入太多感情色彩,正义,邪恶,无良,等等这些字眼是文字渲染的工具,请你就事论事,保持中立。
作者: 誓死夺回钓鱼岛    时间: 2013-1-16 20:22:09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16:32
我提到的类型一,是劳资律师,我可以给你回去查查卷宗,找一两个推荐给你。

也麻烦您推荐给我,急着请律师
作者: 其求是旦    时间: 2013-1-16 21:38:09

LOST_NZ 发表于 2013-1-16 19:38
很清楚,按比例收而已,所以把事情复杂化一样可以得利,符合第3点。
记得看到有个案例。
某个雇员被雇主 ...

如果过不了自己那一关,那说不定是心理一辈子的负担
作者: 其求是旦    时间: 2013-1-16 21:44:06

幸福是红酒 发表于 2013-1-16 20:11
May阿姨,觉得您是阿姨级,所以过去即使很不赞同你的说法也不想说你什么,可你今天实在让我不得不说,首先, ...

这位大虾一定学过法律!!!
作者: LOST_NZ    时间: 2013-1-16 22:18:38

幸福是红酒 发表于 2013-1-16 21:11
May阿姨,觉得您是阿姨级,所以过去即使很不赞同你的说法也不想说你什么,可你今天实在让我不得不说,首先, ...

不是完全的NO WIN NO FEE,和移民中介一样,基本的费用还是收一些的。
这个行业就是中介,和移民中介一个性质,碰到麻烦的CASE肯定还是照律师,中介对比律师的优势只有一个,就是便宜,其他方面和律师比,完败。
而且就像你说的,移民中介太混乱,现在提高门槛了,要考牌。
劳务中介是新兴行业,入行门槛相对低,记得好像参加个课程啥就可以,空子钻起来比移民中介还方便。
存在即合理,这个行当的存在是由那些小额纠纷的客户的需求而推动,行业本身没有错,只是有些中介干着摆不上台面的事情,还成天到网上来炫耀给自己脸上贴金,让人看了就反胃。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3-1-16 22:25:25

劳务中介和律師還是有很大分別的,除了執照和資格外,有些案子劳务中介是沒有這個人力,物力,財力,資力去做,幫留學生追回欠薪等還是可以的,大案子根本應付不了.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16 23:21:09

其求是旦 发表于 2013-1-16 22:44
这位大虾一定学过法律!!!

小女子才疏学浅,很遗憾,没学过法律,只学过三个Com Law,也没有过劳资纠纷。但是看不惯一副伪专业人士的正义样子来误导我们。过去不知道以为她是律师,一副律师的腔调,后来才知道是中介,而且此类中介没有太多管制。一篇英文媒体的报道连记者也说她是律师,所以被误导的不止我一人啊!凡是她的对立方就冠以不良等贬义头衔,自己后院起火,就闭口不谈。现在竟然来公开做广告。还为律师和自己做免费广告,花钱办个商业用户算了。可以理解她需要养活家人和老公,出来招揽客户,但是希望光明正大一点好吗?现在为了做生意赚钱正大光明打广告不可耻,误导让人做错选择才误事。而且,FML就是让我们放松吐苦水的地方,污染我们的视线。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16 23:30:39

LOST_NZ 发表于 2013-1-16 23:18
不是完全的NO WIN NO FEE,和移民中介一样,基本的费用还是收一些的。
这个行业就是中介,和移民中介一个 ...

同意,我不是反对这个行业,只是觉得很吃惊,竟然在新西兰还有这种没有规范的行业。

并且过去也被她误导以为她是律师。还来FML做软性广告。很烦她。而且发现她也匿名骂过人。

本人一向不喜欢批评人,她太过分了。这里是我们发牢骚,求安慰的论坛,要么像置顶的律师一样置顶打广告,要么就去适合的论坛讨论,请求不要浑水摸鱼,我也只好FML一回。
作者: yinghuaxun    时间: 2013-1-17 05:54:05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6 20:16
已经发了短信,给你推荐了一位劳资律师

万分感谢~~~~~
作者: 直面异议    时间: 2013-1-17 08:32:27

masterq 发表于 2013-1-16 19:53
很难执行?? ANZ沒錢?既然may姐這么感興趣,我還是post nz herald對判決后的報道吧.



大哥,你们这个事吧,我觉得是被律师误导了。劳动争议,首先要考虑的是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然后要证明雇主是谁,在然后才是争议的事件是否存在,最后是争议是否合法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是否合理。而你们的想法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们能提供的证据能否让法官相信。
至少从你贴出的报道中,我觉得你们可能还是证据上有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逻辑分析可以很完美,但在其中几个关键点证据不足的话。那就是best guess.
作者: 直面异议    时间: 2013-1-17 08:41:18

其实大家也不用对这位may那么不忿。软广告哪里都有。fml 中也不全是fml。从他贴上的案宗开看没啥大问题。至于中介就是一门生意,和正义无关,律师也一样。正义是文学词汇。而法律最终维护的是秩序和平衡。如果说法律代表正义的话,这种秩序和平衡就是具体现实的正义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7 09: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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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之恋    时间: 2013-1-17 18:50:41

匿名者 发表于 2013-1-16 11:50
本人不是雇佣中介,但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和雇佣中介们打交道,就几种类型随便谈谈自己的看法,欢迎拍砖'  ...

你又在班门弄斧了吖。。。。你自己不就是垃圾中的战斗机么,还恶心巴拉的在这匿名瞎bb
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17 18:54:42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3-1-17 09:41
其实大家也不用对这位may那么不忿。软广告哪里都有。fml 中也不全是fml。从他贴上的案宗开看没啥大问题。至 ...

无资质中介就相当于没有体检的妓女,不是正经生意,是法规的真空地带

有本事就正经学学法律,拿个牌,搞个协会监管,政经开门做生意,不要到处流窜站街拉客,真给人家染了病,连告的地方都没有
作者: 雪之恋    时间: 2013-1-17 18:54:50

LZ,那个脑残其实就是孤愤者 真看不起他那吊样~
作者: 直面异议    时间: 2013-1-17 18:58:06

武夫的眉笔 发表于 2013-1-17 18:54
无资质中介就相当于没有体检的妓女,不是正经生意,是法规的真空地带

有本事就正经学学法律,拿个牌, ...

如果新西兰可以公民代理的话,他/她是不用拿牌的。
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17 19:03:08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3-1-17 19:58
如果新西兰可以公民代理的话,他/她是不用拿牌的。

是不用,本来这个政策是用来让雇不起律师的人得到亲朋或者社会热心人士的帮助

但是被盈利的劳务纠纷中介用来钻了空子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7 19: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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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7 19: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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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17 19:51:57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7 20:50
如果武夫的员工和公司有纠纷,我绝对做到分文不收,当一把"热心人士"。

只可惜你免费卖,他都没要你
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3-1-17 19:56:31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7 20:46
武夫对新西兰很多情况一知半解!但发言的勇气值得鼓励。
给你举个例子,比如新西兰的联合工会,他们帮自己 ...

工会帮工人做事,当然也要收费,你呢?谁给你钱你就帮谁,违法的你也帮,你老公的学校多次违法,你也帮,你哪有正义可言?当然你又要和律师去比,说律师也是谁给钱帮谁,但律师有起码的法律资质,你根本就没有,

就相当于无照行医,看人快死了就随便给人一包土,死了也不关你事,活了你就到处装神医,其实不就是骗子么?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7 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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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之恋    时间: 2013-1-17 20:28:32

匿名者 发表于 2013-1-16 11:50
本人不是雇佣中介,但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和雇佣中介们打交道,就几种类型随便谈谈自己的看法,欢迎拍砖'  ...

孤坟者,瞧你那倒霉吊样,怪不得你爸抛弃你们两个,不扔你扔谁啊~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3-1-17 22:25:15

直面异议 发表于 2013-1-17 09:32
大哥,你们这个事吧,我觉得是被律师误导了。劳动争议,首先要考虑的是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然后要证明雇主 ...

唉............一言難盡,官司打了三年多,律師也換了二個,我們的HR也是做律師出身,后來才調到我公司,因為公司大,海外公司Provenco Retail,如中國,新加坡,印度,阿聯酋等是蝕本的,而NZ本土Cadmus Payment Solutions即我們所屬的公司是賺錢的....由于人多,律師每次開會要租個禮堂,我只是無名小卒, 從未參加過會議,沒興趣,你只要把結果告訴我就行了,我要的是一個月的人工和四十天年假......我們不斷收到律師的email,報告進展,我都沒心看了,打了三年多,心都淡了,原來上市公司,所謂的大企業都可以一夜之間倒閉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1-18 14:14:19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1-18 15: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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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yymlove    时间: 2013-1-18 15:46:11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7 21:09
说到帮雇主,去年我帮一个雇主settle了一个很有些影响的案子,在我接手这个案子之前,电台报纸都报道过 ...

谢谢,may ,之前有人让我找may还不知道是谁呢。。。哈哈哈,这下知道这个名人了。。。
作者: 刘建明    时间: 2013-1-18 16:02:18

MAY 姐,希望你和我一样,做个好人!!!
作者: winny    时间: 2013-1-18 22:16:16

{:8_405:}
作者: 幸福是红酒    时间: 2013-1-21 23:10:57

本帖最后由 幸福是红酒 于 2013-1-22 00:15 编辑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3-1-18 16:32
“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如果你们没有把握,怎么会花时间在一个无法赢的案子上呢?而没有受过法律培训的你 ...

May 阿姨,你们在接案子时,是否第一考虑的是赢的机率?如果不考虑这个机率,当事人也想知道吧。但是,如果你们没有把握,会接吗?你们计算这个机率的公式是什么?我想案子的输赢一定没有一个公式,要不,打官司就不会如此复杂,我们每一个人带一个计算器就好了,这个世界就消停了。

在我个人肤浅的看来,法律是条规,法官是判断条规的尺,双方陈诉事实。如果把案子分为简单和复杂的案子。简单的案子可能就是法律有一个很客观判断的值,而事实和这条法律有明显的冲突。例如雇主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雇员。最低工资的标准是一个既定值,是否支付是一个是否的逻辑关系。1-1=0, 当然是容易的算数。但是法律有时在制定事无法做到具体到一个具体数值或者详细的计算公式,就需要法官来判断,例如,何种是合理解雇。我不懂这个法律定义,但是从名词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合理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衡量词汇,他有很多解释,就需要更多的层面来判断了。

这样以来,这些复杂的官司就不是从一个角度可以显而易见的知道结果的。不同的立场的一方的判断和观点就会不同,即使法官用一种方法来判了一个案子,也许,还有很多其他方法,但是即使再有经验的律师也无法保证一定会赢每一场官司,所以,你们如何就可以在一开始就知道打赢的机率呢?如果是我当然就接简单的,小孩子也知道,如果我不接简单的,我的付出将有很大机率付之东流。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对一个人免费时,其实背后还是有人在买单的。

如果没有法律的制定,以及原告提交法庭告被告,官司是不会开始的。维权和维护利益是在法律支持下的产物。如果没有政府制定的法律,哪来的权利和支持。所以雇员最要感激的是这个政府。

雇员在这场纠纷中是主动一方,雇主是被动方。如何让雇员这个弱势的一方可以有胆子来和雇主斗呢?对雇员来说:利益动力- 赔偿,索偿,偿还应该所得。。。。;感情动力-欺压,不公平对待,被剥削 后的情感的不认同,气愤。。。。;机率-如果有法律明了的支持,这就是一加一的小学算术。

雇主这个被动方,是否可以自己面对,可是没经验,找律师太贵,最后还是逃不掉。只有面对。这样的官司,明眼雇主已经可以知道,一定是输了。中介也不会给你No Win Wo Fee 的优惠,最后雇主是付给告自己的人和对方的中介还是给自己的律师搏一搏?各有决定。

所以让雇主损失官司费和赔偿是因为雇主自己的违法行为加上中介和原告的起诉行为造成的。以后还是谨慎经验为好,自己不做错,对方也告不倒你。法律不帮你,你就需要顺应法律。

现在这个民主世界就是如此的美妙,没有人是持有无限Power,总有事物来平衡你的Power,没有绝对的欺压也没有绝对的被欺压。你在无助时,法律来帮助你,在你过于强大时,有人来削弱你的Power。

May阿姨知道你养家糊口不容易,也不和你争了。但是,在现在社会,‘剥削,无良,欺压’等具有很明显带有过去阶级色彩的词汇还是少用吧,我们这一代人已经很无法接受了。就不要给别人戴大帽子了。真心听不惯。

谢谢你给我一个活跃我的思维而思考的机会。。。。。。。
作者: aaclass-1    时间: 2013-1-22 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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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psky    时间: 2013-3-10 03:07:25

MAY姐,求一类律师,谢谢!PM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3-3-10 2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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