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奥克兰有一新成立不久的公司.公司在成立初期曾经与一个合作方签署个一个AGREEMENT,但上面清楚的写着THE PERFORMANCE WILL BE REVIEWED AFTER ONE MONTH. 这就构成了一个CONDITION,我自己也理解为COUNTER OFFER. 所以这个根本不是一个VALID CONTRACT. 而且在签署的那一刻,INTENTION也只是说抱着试试合作的态度.所以1个月的REVIEW就是用来体现这点的.一个月后,我方并没有提出签署任何新的文件,对方就认定我们是默认了合同.现在对方已经被我们FIRE掉,但却坚持合同有效,要我方赔偿1年的违约金,我们是个新公司,都还没开始盈利,对方是很大的公司,其实就是欺负人.因为这样做,数额已经超过DISPUTES TRIBUNAL的权限范围,他们就是想让拖垮我们.我想请教大律师,除了TRIBUNAL,我还有什么机构可以进行投诉的?COMMERCE COMMERCIAL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