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各国刑法均十分重视对盗窃罪的打击。
据古巴比伦奴隶制法典《汉漠拉比法典》记载,窃取宫廷、神殿的财产,及窃取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的奴隶、金银、牛羊,构成盗窃罪。在奴隶制条件下,各法典对盗窃罪的处罚均很残酷,如《十二铜表法》规定,夜间行盗者可以就地杀死。古雅典的法律中,盗窃水果、蔬菜就可处死刑。封建制时期,从法国《撒利克法典》的内容看,盗窃罪的规定非常繁杂,盗窃奴隶、盗窃猪、盗窃干草等等都有专门的条目。随着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才逐渐趋于合理。
1810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典》规定,欺诈地窃取不属于自己之物者,成立盗窃罪。这种规定对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立法有很大的影响。该法典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具体描述了几种加重情节的盗窃罪,包括共同盗窃、盗窃中携带武器、夜间盗窃、侵入有人居住的房屋盗窃、冒充官员盗窃、恐吓掠财等,对这些犯罪人可处死刑。
1976年修改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意图自己不法所有窃取他人动产为盗窃罪。该法典把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动产,动产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电力等能源。并且把盗窃罪分为单纯盗窃罪和加重盗窃罪,加重盗窃罪是指以下几种情形:①破坏防盗设备而盗窃;②侵人或隐藏于住宅等场所盗窃;③窃取教堂等场所的宗教用品;④常业盗窃;⑤在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无助时盗窃;
1907年制定的日本刑法典,经过多次修改后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这里的窃盗罪即盗窃罪。该法典在盗窃罪一章中规定盗窃罪的同时,还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在财物概念的解释上,该法典把电也视为财物。
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窃取他人动产而占为己有的为盗窃罪,并把电力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动力视为动产。该法典列出八条加重处罚的盗窃情形,如侵人建筑物盗窃等,同时还结合诉讼法,规定了对一些特殊的盗窃罪告诉才论,如窃取价值微少之物,以备重大且紧急之需要者告诉才处理。另外,在财产犯罪一章中,还另设专门条款规定窃占不动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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