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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关于分手后分财产和取消pr的问题(已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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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小麥
时间:
2011-12-2 12:51:41
标题:
咨询关于分手后分财产和取消pr的问题(已经回答)
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11-12-14 10:30 编辑
请问大律师:
男女朋友交往+同居两年以上 分手后女方有权利分得男方的财产吗?
如果有权 是不是需要找律师和上诉?
另外 今年女方作为主申请人和男方一起申请pr并且成功
分手后女方可以取消男方的pr吗?或者有什么别的方式跟移民局表示两人关系已经结束?
前提是男方有一次类似家暴事件在警局有记录
希望尽快得到解答
谢谢!
作者:
gugugugugugu
时间:
2011-12-2 13:01:19
自愿跟人家住两年,然后卷一半他人财产走人!鄙视中!
作者:
蛋儿
时间:
2011-12-8 02:00:39
楼上不知情就不要发言,说不定又是极品男,
作者:
rebeccalql
时间:
2011-12-8 12:27:57
我以前也问过律师这个问题,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们一起同居三年或以上才可以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
作者:
唐伯虎点炸弹
时间:
2011-12-10 22:35:26
思考中。。。。。。分手就分手呗,为什么要分财产呢?
作者:
zkai8
时间:
2011-12-10 23:57:45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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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tang
时间:
2011-12-11 02:39:39
zkai8 发表于 2011-12-10 23:57
为啥要人家的财产呢?你没有结婚呀。同居是同居。结婚后离婚分财产才是受人认可。
据说同居三年或以上就有权,不一定要结婚的。
我也不是太清楚,等待更详细和准确的答案。
作者:
AMICUS_LAW
时间:
2011-12-14 11:30:05
您好,简单来说,在一起3年以上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均分为前提,三年以下以双方各自的贡献为前提。
在一方已经获取PR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申请时有作假,误导等因素,PR才可能被immigration fraud and investigation 部门调查后决定是否取消(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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