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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关于分手后分财产和取消pr的问题(已经回答) [打印本页]

作者: 米小麥    时间: 2011-12-2 11:51:41     标题: 咨询关于分手后分财产和取消pr的问题(已经回答)

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11-12-14 10:30 编辑

请问大律师:

男女朋友交往+同居两年以上 分手后女方有权利分得男方的财产吗?
如果有权 是不是需要找律师和上诉?

另外 今年女方作为主申请人和男方一起申请pr并且成功
分手后女方可以取消男方的pr吗?或者有什么别的方式跟移民局表示两人关系已经结束?

前提是男方有一次类似家暴事件在警局有记录

希望尽快得到解答
谢谢!
作者: gugugugugugu    时间: 2011-12-2 12:01:19

自愿跟人家住两年,然后卷一半他人财产走人!鄙视中!
作者: 蛋儿    时间: 2011-12-8 01:00:39

楼上不知情就不要发言,说不定又是极品男,
作者: rebeccalql    时间: 2011-12-8 11:27:57

我以前也问过律师这个问题,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们一起同居三年或以上才可以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
作者: 唐伯虎点炸弹    时间: 2011-12-10 21:35:26

思考中。。。。。。分手就分手呗,为什么要分财产呢?
作者: zkai8    时间: 2011-12-10 22: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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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tang    时间: 2011-12-11 01:39:39

zkai8 发表于 2011-12-10 23:57
为啥要人家的财产呢?你没有结婚呀。同居是同居。结婚后离婚分财产才是受人认可。

据说同居三年或以上就有权,不一定要结婚的。
我也不是太清楚,等待更详细和准确的答案。
作者: AMICUS_LAW    时间: 2011-12-14 10:30:05

您好,简单来说,在一起3年以上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均分为前提,三年以下以双方各自的贡献为前提。

在一方已经获取PR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申请时有作假,误导等因素,PR才可能被immigration fraud and investigation 部门调查后决定是否取消(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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