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大律师,是不是在申请PR的程序中,如果超过12个月移民局就必须颁发PR呢? 那至于这12个月是怎么计算呢? 另外这条规定或者法律是属于哪一部分的法律呢? 麻烦大律师了 谢谢 小鱼BABY 发表于 2011-7-16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