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 兩個人 買房子投資, A有一幢自住房,B第一次買房子,A 為了 逃稅,買房子時 寫的 B的名字,但是 A出了一半錢, 私底下,AB 之間 有一份協議, 說事 共同買房, 租金 利潤 平分,
我想問 一旦 出現 意外,AB 鬧上 法庭, 他麼這份私下的 協議 法律承認嗎?
法官 會 判 B 獨立擁有 嗎?
這種情況 是否 只能法律上 的 聯名買房? A如果 想 避稅 有好辦法嗎?
非常感謝Jackpot 发表于 2011-06-3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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