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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药家鑫宣判~~ [打印本页]

作者: joy___123    时间: 2011-4-22 18:29:39     标题: 药家鑫宣判~~

不知道执行是哪一天,mark一下

有兴趣的百度~~~~
作者: 萨米    时间: 2011-4-22 18:30:40

这是政治帖,有人会不开心的e
作者: 武夫的眉笔    时间: 2011-4-22 18:36:25

这是政治帖,有人会不开心的e
萨米 发表于 2011-4-22 17:30

判了,估计是你自己不开心吧?不判你就有的继续炒了,去数数你们都有几个人都拿药加薪炒?
作者: 手机维修    时间: 2011-4-22 19:01:32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死刑 赔偿45498.5元

正义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李援民郑丽) 今日上午10时30分,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西安市中级法院以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的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余元,共计四万五千四百余元。

上午10时35分许,药家鑫身着绿色囚服被押进法庭,审判长宣读西安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张某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将张某杀死,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药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判决认为,经查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自首。

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判决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启被害人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

百余名来自各界的群众和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公开宣判过程。
作者: monday410    时间: 2011-4-22 19:10:04

不认识。。。。。。。。。。
作者: Hisoka    时间: 2011-4-22 19:44:01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死刑 赔偿45498.5元

正义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李援民郑丽) 今日上午10时30分,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西安市中级法院以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
手机维修 发表于 2011-4-22 18:01
判的好,这都不严判,那中国就没公理了!
作者: katzprint    时间: 2011-4-22 19:45:4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masterq    时间: 2011-4-22 20:02:50

《我院师生坚决拥护法院对药家鑫案的公正判决》,全文如下:

今天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公开宣判,判处故意杀人犯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院师生员工坚决拥护和尊重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的公正判决。广大师生认为:人民法院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对药家鑫定罪量刑,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尊严、伸张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钢琴系党总支副书记梁秦表示:药家鑫在驾车将被害人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杀人灭口,丧失人性,法理不容,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钢琴系同学们感慨道:我们谁也没有想到药家鑫会拿刀杀死被他撞伤的人,犯下如此大罪。我们应当尊重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给我们在校生也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声乐系研究生杨晓认为:药家鑫作为一名大学生,将一起交通事故瞬间变为持刀杀人,他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和极端利己的行为“了断”一切,罪行极其严重。法院对他的判决罪刑相当,尊重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音乐教育系吴婷同学说道:以前我们认为法律离我们很远,音乐专业的大学生练好琴,掌握好音乐技能就可以了。药家鑫杀人犯罪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大学生对个人、对家人、对社会太重要了。民乐系任畅副教授说:学生在外杀人犯法,我们教师深感震惊和痛心。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正义。我们要汲取血的教训,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如果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全面发展,悲剧还有可能发生。“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不是高调口号,我们专业教师应当自觉地使之贯彻到音乐艺术教育教学的全部过程中。舞蹈系党总支书记仵埂教授说:药家鑫案从反面告诉我们,对学生的培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相互配合,才能使学生健康成长。学工部部长强陆平说:法院对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法,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什么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学院要切实有效地加强大学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努力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为社会培养出遵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和德艺双馨的专门人才。退休干部郑竹叶表示:我们学院与共和国同龄,经过60年来的发展,几代西音人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良好局面。我爱我的学院,也不能容忍任何人损害学院的声誉。学院应加强对广大学生的法律道德教育,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各系、各部门结合法院对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和法律适用解释,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师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来源西安音乐学院
作者: 00001    时间: 2011-4-22 20:04:07

故意杀人,一条人命才值5W,我草!
作者: keepower    时间: 2011-4-22 20:05:29

淡定,这只是一审...
作者: HoldenSV6    时间: 2011-4-22 20:33:57

国内有时候是挺黑暗的
作者: Anonymous    时间: 2011-4-22 22:43:38

等看终审结果。不过这不可能改变真正的大局。
作者: 新马甸甸    时间: 2011-4-22 22:49:22

要严判,否则全中国今后发生车祸就等于凶杀案了。大家都会有样学样。问过几个洋人,曾经很否定中国死刑的,都认为这个要死刑。
作者: 新马甸甸    时间: 2011-4-22 22:52:41

故意杀人,一条人命才值5W,我草!
00001 发表于 2011-4-22 19:04


网上已经解释了,死者家属因为怕要求赔偿会干扰死刑判决(他们坚决要求药死),所以没有要求刑事赔偿,否则按照法律,起码50万的。估计等判完了,他们会再打官司的。
作者: 大蛋    时间: 2011-4-22 22:57:51

杀人偿命,祖宗的规矩不能践踏,像NZ这样,薛大师20年出来,到时候大华买菜碰到记得打个招呼
作者: 天空的感觉    时间: 2011-4-22 23:34:45

故意杀人,一条人命才值5W,我草!
00001 发表于 2011-4-22 19:04


怎么算的? 一条命=一条命+5w 才对吧。。。
作者: 太阳鸟鸟    时间: 2011-4-23 00:33: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影武者    时间: 2011-4-23 01:04:07

鑫鑫哥哥杀人了,鑫鑫哥哥坏!
作者: 没辙了    时间: 2011-4-23 01:25:36

有没有人和我一样觉得应该判死缓的?

理性讨论...
作者: 天空的感觉    时间: 2011-4-23 01:58:05

一审中院判死刑, 药家上诉 高院发回重审 再审中院判死缓 张家上诉 高院驳回 张家申请高检抗诉 高检驳回 张家去北京最高院申诉 驳回 期间张家经受不住煎熬,接受赔偿,签署刑事谅解书。 药家鑫同学2011年判死缓 2013年该无期 2015年改有期20年 2017年改有期15年并保外就医 2018年会监狱服刑 2019年改有期11年并假释出狱 2020年还不到30岁,结婚生子,人生美好时光又开始了。 大家洗洗睡吧   
作者: 00001    时间: 2011-4-23 02:05:26

有没有人和我一样觉得应该判死缓的?

理性讨论...
没辙了 发表于 2011-4-23 00:25


理由是什么?
作者: 00001    时间: 2011-4-23 02:09:12

网上已经解释了,死者家属因为怕要求赔偿会干扰死刑判决(他们坚决要求药死),所以没有要求刑事赔偿,否则按照法律,起码50万的。估计等判完了,他们会再打官司的。
新马甸甸 发表于 2011-4-22 21:52


哦,哦~~~~~~
作者: 流落南洋    时间: 2011-4-23 02:09:25

这个没什么可以争论的, 从任何角度都是死刑
作者: 00001    时间: 2011-4-23 02:09:36

怎么算的? 一条命=一条命+5w 才对吧。。。
天空的感觉 发表于 2011-4-22 22:34


哦,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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