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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刚案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一个小兵    时间: 2010-11-17 17:56:28     标题: 李刚案判了

关于李刚案件是不是判了?就像网上流传的一样?
不然空穴又来风~~~~~~~~~~~~~~~~··

觉得大家不该淡忘这个事情。。。。。。。
人民在等待宣判~~~~~~
作者: mystar    时间: 2010-11-17 18:03:24

等待宣判的沙发~~~
作者: 小亮    时间: 2010-11-17 18:05:33

哦。。。
作者: 小拖泥    时间: 2010-11-17 19:44:20

嗯 你不想让我们忘掉你是吧
作者: 一个小兵    时间: 2010-11-17 20:02:09

嗨~~~~~~~~~~~~~就事论事·~~
别扯那些花花肠子~~~
作者: YY_8233    时间: 2010-11-17 21:50:51

不是判了吗?
作者: mello1209    时间: 2010-11-17 23:36: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mello1209    时间: 2010-11-17 23:57: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plot    时间: 2010-11-18 12:00:20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023638.shtml
『天涯杂谈』 李刚门就此结束!陈家撤诉~~~怒其不争,哀其不幸

===================
预料中的结局,很正常啊。只要是中国人都猜得到的。
作者: vassell    时间: 2010-11-18 17:40:03

其实这次事件就跟中国足球一个道理,明明知道没希望,却还是忍不住关心一下,最后结果还是预料之中
作者: sunzhenhua    时间: 2010-11-18 19:43:51

陈家撤诉哪里不对了?为啥要怒其不争,哀其不幸?人家从起诉和赔偿之中选了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哪里错了?起诉李刚他儿子陈的女儿就能活过来?拿着赔偿的钱过好以后的日子不对?一命换一命有啥意义?
作者: 一个小兵    时间: 2010-11-18 20:20:21

7# mello1209
肇事逃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你摸着你的良心说:三年?
合适?
作者: 一个小兵    时间: 2010-11-18 20:23:29

法轮大法最近练到几重了,
什么时候凤凰涅槃啊
mello1209 发表于 2010-11-18 00:57

别动不动就凤凰涅槃。。。。去百度下建议~~~~~

不只是你想表达的那层最表面的意思~~~~~
作者: 一个小兵    时间: 2010-11-18 20:25:21

陈家撤诉哪里不对了?为啥要怒其不争,哀其不幸?人家从起诉和赔偿之中选了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哪里错了?起诉李刚他儿子陈的女儿就能活过来?拿着赔偿的钱过好以后的日子不对?一命换一命有啥意义?
sunzhenhua 发表于 2010-11-18 20:43

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才能平民愤~~
作者: 天津警备区    时间: 2010-11-18 20:55:09

7# mello1209  
肇事逃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你摸着你的良心说:三年?
合适?
一个小兵 发表于 2010-11-18 21:20

兄弟,先别激动。如果真是判了三年。也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轻判。怨也只能怨我国的法律太轻。下面是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作者: outsider2009    时间: 2010-11-18 22:08:30

LS是专业滴,坚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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