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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把买Job Offer的钱讨要回来?! [打印本页]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01:19:30     标题: 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把买Job Offer的钱讨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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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ayi982    时间: 2010-6-25 09: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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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pot    时间: 2010-6-25 09:26:50

????????????????????
作者: ontheearth    时间: 2010-6-25 09:43:24

当初干嘛要选择买Job Offer呢?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09: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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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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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过    时间: 2010-6-25 09:54:04

本帖最后由 无过 于 2010-6-25 09:06 编辑

有实施的可能性,但是结果很可能是悲剧,因为买卖job offer会被移民局视为不诚实的表现.移民法中对于不诚实的表现可以出现拒签等等恶果。LZ对待这个事情不能光从employment act或者wage protection act上考虑,其他法律也要考量的
作者: sammy1112    时间: 2010-6-25 10:01:15

我今天算是长见识了!
作者: hitye    时间: 2010-6-25 10:04:12

LZ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要回来,找我
作者: 无过    时间: 2010-6-25 10:09:05

找回来后的结果就难说了
作者: 无过    时间: 2010-6-25 10:10:33

就算通过工作拿到了PR,然后再去追究雇主的违法,那么移民局同样可以以造假为理由取消已经批准的PR,不要觉得不可能,这种追述处罚是永久性的,除非你已经拿到了国籍~~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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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tye    时间: 2010-6-25 10:13:26

给你点免费法律服务:Wages Protection Act 1983 规定

such wages or other money may be recovered by the worker or by a Labour Inspector to the use of the worker by action commenced in the Employm ...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5 09:11


老兄。。别激动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1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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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tye    时间: 2010-6-25 10:16:17

谢谢!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5 09:14


哈哈。。。
作者: ontheearth    时间: 2010-6-25 10:34:18

如果当初自愿选择“买Job Offer”的人这么做,倒觉得有点过河拆桥的意思。当然没人100%心甘情愿,不过自己既然选择“买卖”,和雇主达成“买卖”的共识,只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作者: 此人不存在    时间: 2010-6-25 10:36:18

明显卸磨杀驴......唉 ..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1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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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dearm    时间: 2010-6-25 11:52:39

犯法的行为可以把钱追回来么?
长见识了....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1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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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腿毛菲菲    时间: 2010-6-25 12:04:02

嗯,支持~~~~~~~~~~~~~~~~~
作者: CNGBA    时间: 2010-6-25 12:24:54

就算通过工作拿到了PR,然后再去追究雇主的违法,那么移民局同样可以以造假为理由取消已经批准的PR,不要觉得不可能,这种追述处罚是永久性的,除非你已经拿到了国籍~~
无过 发表于 2010-6-25 09:10


我和移民局就这个问题专门联系过。移民局Border Security Group 的Group Manager 专门给我回了信,就我提出的问题给了明确的答复:

May问:
Whant kind of penalty can be imposed on employers who fraudulenty state prospective immigrants are employed when in fact the prospective immigrants are "paying for their employment" and the employers also make profits by selling jobs to prospective immigrants

移民局答:
Any person who provides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to an Immigration Officer commit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s 142 (1)(a) or 142(1)(c) of the Immigration Act 1987. The maximum penalty for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142(1)(a) is a fine not exceeding $2000 (sectioon 142(2)).  The maximum penalty for an offence under
secion 142(1)(c) of the Act is a fine of up to $100,000 and /or seven years imprisionment(section 144(1))

May 问:
If a migrant steps forward to help NZ  Immigration Service to prosecute the employers, will they be prosecuted as well. What kind of penalty will be imposed on these employees?

移民局答:
The Department would consider each person's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n a case-by-case basis before decidiing if it is appropriate to seek 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
作者: 无过    时间: 2010-6-25 12:44:38

本帖最后由 无过 于 2010-6-25 11:45 编辑
我和移民局就这个问题专门联系过。移民局Border Security Group 的Group Manager 专门给我回了信,就我提出的问题给了明确的答复:

May问:
Whant kind of penalty can be imposed on employers who fraudul ...
CNGBA 发表于 2010-6-25 11:24


很明显你获得了一个很笼统的答案,case by case,也就是说当时的case officer有权利直接decline the application. 移民局有权利追述错发的PR,自然有权利拒绝虚假材料的申请. 而且虚假材料的使用是一定会在留下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而且只是说seek 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但是申请的结果和非起诉后的其他申请的影响呢 ??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13: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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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过    时间: 2010-6-25 14:13:56

如果“讨回款项”的劳资纠纷通过Mediation的方式解决,其所有内容都是受隐私法保护的。即使是移民局也没有权利向Meidation要求相关的信息或证据。

除非Employer主动向移民局投案,承认他的违法行为,移民局才 ...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5 12:41

我不知道你是从何处判断移民局不会再追求的,从你提供的移民局回复上看人家只是说了case by case和可能免于起诉,但是不代表人家会批准你的申请.首先,虚假的job offer就直接导致移民和工签申请的失败,失败之后自然需要转签别的签证。但是提供虚假资料的记录会一直在移民局的档案中,而这个记录一定会影响未来的签证申请,这个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新西兰任何政府机关部门都会非常严格的衡量诚信问题.
我知道你发这个帖子的好意,但是很多事情不是单一法律可以解决的,从你的角度而言,wage protection act确实可以追回那些款项,但是未来移民局的麻烦可能远远超过预期,因为没有人敢打包票说移民局不会追求申请人的责任,哪怕是前移民部长做的决定,现任移民部长都有权重审甚至推翻,所以不要拿可能做赌注,不值得.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5 14:21:00

如果当初自愿选择“买Job Offer”的人这么做,倒觉得有点过河拆桥的意思。当然没人100%心甘情愿,不过自己既然选择“买卖”,和雇主达成“买卖”的共识,只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ontheearth 发表于 2010-6-25 09:34

有同感 不願意得當初不要買就是了 買了拿到身分再反咬一口 雖說雇主是會受到法律制裁 員工能全身而退嗎?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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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5 15:04:15

那如果員工已經拿到PR呢? 就不影響嗎?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15: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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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5 18:51:21

那麼 也請LZ說明買JOB OFFER的人在法律上會有怎麼樣的責任
買賣JOB OFFER是犯法的 不管是買方或是賣方
既然LZ好心提醒大眾 請給更全面的資訊
買JOB OFFER的人 在舉報了自己的老闆後 在勞工法 移民法上會有怎麼樣的優勢或是責任
更全面的資訊 可以讓顧主跟員工在做買賣JOB OFFER這違法的行為之前 清楚的意識到他們將會有怎麼樣的責罰
而不是拿到身分後 "過河拆橋"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5 18:54:21

"過河拆橋"的 不會只是員工吧
如果顧主指證員工的話 也會像LZ說的那樣嗎?
"如果雇员协助移民局起诉雇主,基本上是不会再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反過來說的話 顧主協助起訴員工 也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作者: dino8ielts    时间: 2010-6-25 20:19:16

很有趣的帖子 冷笑ing...
作者: bluesky771014    时间: 2010-6-25 22:28:44

飘过。。。。。。。。。。。。。。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2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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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5 23: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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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likeauckland    时间: 2010-6-25 23:51:34

good on you.good on you.ddddddddddddddd
作者: 无糖口香糖    时间: 2010-6-26 00:09:43

赞同楼上说的。。。。。。。。。。。。。。。。。。
作者: ilikeauckland    时间: 2010-6-26 00:19:58

good on you.good on you.ddddddddddddddd
作者: 无过    时间: 2010-6-26 00:59:19

那如果員工已經拿到PR呢? 就不影響嗎?
Cecilia_W 发表于 2010-6-25 14:04

当然会影响,移民局有权利追溯当初因为虚假材料而获得的PR,最可能的结果就是直接取消,并且留下不良记录.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6 10:58:56

用一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这如同是贩毒和吸毒。雇员“吸毒”是违法的,雇主“贩毒”更是违法的。

孰轻孰重,自有评说。雇主---- 移民法、劳动法
                                   雇员----移民法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5 22:24

嗯 依照你的說法
雇主---- 移民法、劳动法 上庭 罰錢 不知道要不要坐牢
雇员---- 移民法 取消身分

好像都不划算 還是別買job offer了吧

不過我總是認為 當初要買job offer 拿到身分就反咬一口 廳上去就是有 當初要買job offer 拿到身分就反咬一口 聽上去就是有"過河拆橋"的意味 要不就別買唄
作者: safari96    时间: 2010-6-26 11:32:24

有人抱到了一个西瓜,地上还有一些芝麻。楼主对他说:在法律上你有权利捡这些芝麻,却不告诉在捡的同时有失去西瓜的风险,法律之外的问题就不讨论了,真不知楼主为什么会这样给人做顾问,也不知有谁会这么做(个别除外)。;sweat;
作者: 中国水    时间: 2010-6-26 11:42:03

"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把买Job Offer的钱讨要回来?!"
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把买卖毒品的钱讨要回来?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6 1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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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水    时间: 2010-6-26 13:20:56

我是从劳资法角度谈论这个问题,因为这是我们的主业领域。

至于你的问题,恕难奉告,请咨询其他法律部门。(我用“毒品”一喻,旨在说明雇主和雇员所处的不同位置)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6 11:36

不管从哪个角度,买job offer都是非法的,那还用讨论吗?
作者: HOSTAGE    时间: 2010-6-26 18:11:48

,,,,,,,,,,,,,,,,,,,,,,,,,,,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6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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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6 2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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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6 2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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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6 2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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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6 22:41:47

secion 142(1)(c) of the Act is a fine of up to $100,000 and /or seven years imprisionment(section 144(1))

请仔细读帖子。请仔细请仔细读帖子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6 20:26

and /or 又不代表一定會判坐牢 我讀得很仔細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6 22:50:57

我提供的是法律信息,至于网友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是他们的事情。

照你的说法,我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法律信息呢?帮助老板去克扣员工?支持他们的违法行为?我该如何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6 20:22

問題是 你提供的信息並不完全啊
乍看之下 似乎員工可以依此舉報顧主
但是法律是講究證據的 員工能拿出買job offer的收據嗎? 光去投訴就能勝訴嗎?
這種情況下 顧主很可能會翻臉 到移民局去取消擔保 員工搞不好還沒拿到錢 就先被移民局取消簽證 被遣送回國了
所以我們才會說 買賣job offer是違法的 不要做 本身就是違法的事 還要過河拆橋 小心得不償失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6 22: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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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6 23:14:24

你说的对,不良老板都会拿取消签证威胁员工。当时想用遣送员工回国的方式逃避劳资纠纷官司,没有那么容易。只要劳资纠纷官司没有解决,移民局可以准许雇员暂时居留在新西兰。

“取证”当然很重要。但有一句话 ...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6 21:57

沒錯 所以我才會一直說 不要買賣job offer啊 這麼多麻煩 員工有證據 能勝訴 錢拿回來後 還是要面對簽證問題 有不良紀錄後 申請簽證容易嗎? 一個官司要拖多久呢?
再說了 真不願意付錢 就不要買 不就好了 腳踏實地的去找一份真實的工作 不就沒事了嗎?
你一直說 你在提供資訊給員工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怎麼不見你說 不要買賣Job offer呢?  不要買 就沒這麼多事 也不會被無良老闆欺壓

找一份真實的工作 一切依照法律來走 顧主欺壓員工就去投訴他 也不怕老闆取消擔保
找一份真實的工作 也就是靠著自己的實力去找的工作 老闆會聘請 就代表他需要員工的能力 就會重用 就算不重用 也不會隨意欺壓 因為他需要這個員工 這樣不是比買了job offer 拿了身分後 在來琢磨怎麼討回自己job offer的錢實際嗎
作者: 狂风暴雨    时间: 2010-6-26 23:39:12

问题是最后办成了吗?办成的话就意味着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就不要再追那点钱了.其实大家最应该做的是在买卖之前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从而靠自己真正的能力成功的办好技术移民,这个老板要挟我我可以换另一个老板帮我办,因为我是人才,而不是事成之后再过河拆桥.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6 2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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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00:39:32

那也請你在法律的角度上 解釋清楚這種買賣的利弊 買方的 賣方的 而不是只說勞工法如何保障員工不被雇主收取不當收費 這有點以偏概全了
依照你的帖子 似乎只告訴員工 在買了job offer 拿了身分以後 可以以勞工法拿回錢 這個帖的原意是沒錯的 但是既然是在提醒各位 相關的法律知識 為什麼隻字不提員工這麼做的結果可能是什麼呢?
按照你前面的說法 在勞工法上 員工沒錯 顧主錯 所以顧主要還錢給員工 在移民法上 移民局不一定會知道 所以不一定會有起訴 或是責罰
但是顧主被投訴後 難道不會採取任何行動?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 買賣job offer是犯法的 法律是公平的 既然雙方都違法 處罰也是雙方的 先不說孰輕孰重 但是絕對是雙方都不能全身而退 還是不要買賣job offer的好
既然要提供法律資訊 還是提供全面點好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00:40:45

你的出發點是好的 我也是打工的 我也討厭老闆苛扣員工 但是要投訴老闆 起碼也不要給自己惹上麻煩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01: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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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02:14:56

這麼說來 如果有人看了你的帖 找你們投訴他老闆 拿回了job offer的錢 卻因此在移民局留下了不良紀錄 影響現在或著未來的簽證 你會跟他說"但我不是移民律师或者移民顾问,我不想多谈不是我专业范围的问题" 是嗎?
作者: It'sYourMama    时间: 2010-6-27 05:50:59

楼主颇有点舌战群儒的味道啊,一个劲儿的在那儿这个是我劳动法的领域,这个是我劳动法的领域,这里貌似不是你发表专业论文的地方,你这明显是在用你所谓专业的知识忽悠人,断章取义,字里行间一股子酸臭味道。问题是你在这扯淡不要紧,要是真是有什么涉世未深的小孩信了你这说法,你这不是变相鼓励买job offer吗?到时候还劳动法呢,我看直接就享受免费机票遣送回国了。

其实你不就是还不爽之前那个"选择新西兰“过河拆桥的帖子被骂的狗血淋头吗?不好意思,看来你这次又要挨砖了。不过做律师的本来就脸皮厚,前有什么almcus law公然靠什么免费提供咨询招揽生意(享受了免费咨询的同学用不着和我说人家人品有多好不是为钱云云,现在人家大广告都打到skykiwi首页上了),后有您这砖家非要把黑说成白,其实无非不就是利益吗?不过也难怪,很多律师都是靠颠倒黑白混饭吃的。和妓女差不多,唯一不一样的是人家底下的嘴张张就来钱,你们呢是上面的嘴张张就来钱,不过来钱无所谓,你出来装13就是你的不对了。
作者: safari96    时间: 2010-6-27 10:44:41

我提供的是法律信息,至于网友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是他们的事情。

照你的说法,我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法律信息呢?帮助老板去克扣员工?支持他们的违法行为?我该如何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6 20:22


买卖Job offer 是违法的,楼主提供法律帮助,净化社会环境,我对你的行为表示敬佩。

但是作为从业人员,好比一名律师,帮人打赢了一个小官司,却有可能使客人陷入一个更大的麻烦里,这样做有多少实际的操作性?所以我对楼主的业务素养表示怀疑,或者你是在误导你的客人,真不知你是想帮人家还是在害人家?

如果你只是想学雷锋,你大可不必在你的签名里留下你的联系方式。;lol;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11:59:03

頂樓上的 我覺得樓主只是想做生意 並沒有真正的替客人著想 乍看之下 好像員工可以拿回原來不想出的錢 但是難道樓主會免費幫員工? 只不過是從這口袋轉到另一個口袋 反正都不是員工的口袋
會花錢買job offer不就是為了簽證為了身分嗎?  要是真聽樓主的 萬一兜了一大圈 最後還是丟了身分 不是一樣划不來?

會買job offer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能自己找工作 還是別折騰了吧
作者: safari96    时间: 2010-6-27 12:34:48

我工作的单位是一家专业的雇佣关系法律服务公司。我们的服务领域是劳资纠纷、雇佣关系的法律协调和解决。
从劳动法的角度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买Job Offer的行为,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只有老板违法。

如果从移民 ...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7 00:38


某人患心疾,无方,但不致死。
忽一日,有某女网上发帖,称有祖传秘方,病人只需付诊银若干,即可包治。疗法为将心脏取出,穷数日功夫即可修复如常,却不言及常人无心必死。
某人信之,付诊银求治。女遂将其心取出,精心修之,翌日放回原处,某人气息早已绝。
路人责之,女振振有词:吾乃心脏专家,只包医心脏,医人非吾范畴,自当有医人专家为之。为区区诊银害人性命,呜呼!心脏专家乎?江湖游医乎?


我就是一个打酱油的,路过,哈哈!;titter;;lol;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5: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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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ari96    时间: 2010-6-27 15:34:27

我的帖子是帮助一些不了解法律的雇员和雇主提供些相关的信息。因为我相信很多人是不十分清楚的,即使知道个大概,也不清楚具体的法律依据。

为什么有些人对于这些和违法买卖Job Offer有关的法律信息如此耿耿于 ...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7 14:05


我不是说了我敬佩你的行为了吗,如果你的签名里没有联系方式我就更尊敬你了,这样你就更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了。
你自己不是也说了吗,不谈法律以外的问题。如果你是移民局的我就丝毫不怀疑你的出发点,我坚决支持你;handshake;,向你致敬
但如果你是干别的,我首先怀疑你的业务素养,你自己说说实际可操作性有多少,会带来什么后果。如果你都知道有什么后果还教人这么做,那我就要以小人之心怀疑你的动机了,做人可不可以不要这样,做就做了,还非要冠冕堂皇。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5: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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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6: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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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16:16:12

我只是認為 既然是要提供法律資訊 就應該提供全面的資訊 而不是片面的
你的帖子給人感覺是在鼓勵人買完job offer之後 再去投訴顧主 感覺不是很好 而且以偏概全

顧傭雙方的糾紛絕對不是只有job offer的問題而已 為什麼不提供其他方面的資訊呢? 單單圍繞著job offer呢?
工資問題 工時問題 福利問題 責任歸屬 這些都是可能引起勞資雙方糾紛的原因 為什麼只提違法的買賣"job offer"呢?

如果是想要杜絕買賣job offer的現象 你是不是也應該就員工可能面臨到法律責任 說說清楚呢?
違法的行為本身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障的 我不認為鼓勵員工投訴顧主賣job offer就能杜絕這種買賣

還有 請不要發短消息給我 有事在帖裡說就行了 事無不可對人言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16:17:01

有些卖job offer 的公司,如果雇员没有得到PR,钱也不退出来,老板的心“黑上加黑”。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7 15:03

所以找一份真實的工作才是最保障的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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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6: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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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6: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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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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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16:59:40

“如果是想要杜絕買賣job offer的現象 你是不是也應該就員工可能面臨到法律責任 說說清楚呢? ”

答:我真有点怀疑你的阅读理解能力。我在前面的帖子中已经说的很明白了,员工触犯了移民法,而触犯移民法是有法律责 ...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7 15:29

你只給了個很籠統的回覆 並不像你針對買賣job offer的責罰說的那麼詳細 雖說你的專業不在這上面 但是看了你的另一個帖子 你應該是個很厲害的人 才能幫客戶找到那些法律依據來維權 既然是要提醒大家了 為什麼不再說的清楚明白點呢?
作者: keviny    时间: 2010-6-27 17:19:56

听说很多人都要不回来。
作者: safari96    时间: 2010-6-27 17:22:15

我对楼主真是佩服!佩服!
多有打扰,我打酱油去了!{:6_301:}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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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过    时间: 2010-6-27 20:23:05

好了,没必要继续争论了.
LZ站在劳工法和薪水保障法的角度提出观点是正确也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平心而论确实有鼓舞大家追究雇主的嫌疑.看看和我的那几段论述,其中一直强调很有可能会免于起诉。所以希望LZ在阐述一个事实的同时能够周全地考虑其它可能性的影响,几万job offer的钱不是小数,但是相比较来移民局的不良记录,孰轻孰重还是要衡量下的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20:49:08

job offer現在要幾萬啦?

我也是認為樓主在鼓勵投訴顧主 而且給的資訊不全 一氣兒在那說可能免於起訴 可以保密 移民局不會知道 真是這樣嗎? 如果員工最後為此失去簽證呢? 會肯花那個錢 不就是為了身分嗎?  若是讓樓主幫忙投訴了 勝訴了卻失去身分 樓主有什麼說法呢? 還是收了錢了事? 剩下來的不是你的專業 你不管? 這樣顧主跟員工都是輸家 只有樓主做到生意 是贏家 是嗎?

再說 樓主一直說 投訴是有隱私法保護的 不會被人知道的 那樓主不一樣公開你們的成功案例 所以 隱私法到底在保護什麼呢?

無良老闆是很讓人氣憤 但是這種事最終最吃虧的還是員工吧 有沒有不連累員工的方式呢? 人家說吃得鹹魚抵得渴 要不就不要買 買了就很難投訴完全身而退吧
作者: 中国水    时间: 2010-6-27 21:55:20

你大概没有看懂我的帖子。我根本不是在这里讨论“买Job Offer是否违法”的问题。

老板违反移民法、劳动法

雇员违反移民法。已经表明的观点,请这位网友仔细读帖子,在阅读理解上下点功夫。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6 18:35


标题,看了三遍了,没错阿?!
作者: baoyan    时间: 2010-6-27 22:46:38

LZ又来讨论这个问题了... 我的天

我觉得CECILIA-W跟SAFARI的观点已经表达地很清楚,也代表了很多人的观点.MAY你就不能接受一下大家的意见吗?? 你总是避重就轻,盲目偏向自己的主观, 却又作出为大家着想的姿态,实在是很矛盾啊.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2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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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yperry    时间: 2010-6-27 23:35:46

这个法律应该管不着吧!!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7 2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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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23:45:26

我知道有些老板以给人担保工作为名,敛取不义之财。如果雇员的PR没有办成,钱也不退。请问,如果是“公平买卖”,雇员是否有权要求退款呢?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7 22:30

樓主現在到底是想表達什麼呢?
是讓拿到身分的員工投訴顧主 拿回job offer的錢 還是想幫拿不到身分的員工投訴顧主?
拿到身分了 為了這個 在移民局留下壞記錄?
拿不到身分 光是為了重新申請就頭大 還有心思弄這個?

這種是犯法的事 能不做就不要做 這種買賣 能算是公平買賣嗎? 這有點強詞奪理了吧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7 23:48:13

我知道有些老板以给人担保工作为名,敛取不义之财。如果雇员的PR没有办成,钱也不退。请问,如果是“公平买卖”,雇员是否有权要求退款呢?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7 22:30

再問一句 這種時候 能怎麼討回錢呢?
作者: katzprint    时间: 2010-6-27 23: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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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8 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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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8 0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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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8 0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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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8 00:28:58

我倒覺得看完你的帖子 就更多找工作的人不會想著買job offer
因為他們會明白這樣對自己有多沒保障
沒人買 顧主膽再大 價再高也沒用啊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8 0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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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likeauckland    时间: 2010-6-28 01:07:55

would you pls give more details?
作者: ontheearth    时间: 2010-6-28 09:53:34

很同意Cecilia_W回复所说的话。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8 1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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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8 11:50:22

本帖最后由 Cecilia_W 于 2010-6-28 10:52 编辑
如果雇主首先遵纪守法,雇员的劳资权利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没有哪个雇员想disadvantage themselves,只有老板的不妥做法才会造成如此影响。
选择新西兰 发表于 2010-6-28 09:23

我還是認為你誤導的成分很大
照你這樣說 員工可以肆無忌憚的去買job offer 然後拿到身分了 再按照你的提議 去投訴僱主 這樣身分拿到了 錢也拿的回來 是嗎?

真有買賣job offer的行為 不管是僱主還是員工都是違法的 僱主是不該收取這個錢 但是員工可以選擇買或不買 買了就是他同意這個交易 在同意了這個交易的前提下再去投訴 有多少勝算?  員工完全可以不同意這項交易 到時候人家一問 你不同意 為什麼要交錢 你又還不是人家的員工 這種情況下 員工能全身而退嗎?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8 12: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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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ntheearth    时间: 2010-6-28 13:00:06

LZ提出这个法律知识也许出于好意,想给买了或者准备买Job Offer的人一些“提示”。但是真的按照LZ所示去做,于情于理都划不来。于情,选择买Job Offer,说明当时已经没有任何其他途径可办理有效签证,或者自己暂时没有能力找到其他途径。所以赔上钱又怎么样?如果没有卖Job Offer的人,你有再多钱,还是得不到你当时最需要的签证。LZ的提议等同于“卸磨杀驴”。于理,虽然买方拿回了钱,但是很可能面临签证、身份被取消的麻烦,那当初买Job Offer不是等于白买?办理签证的过程,加上追讨款项等等的折腾,那真叫没事找事做。

反驳LZ并不是支持买卖Job Offer。一开始不买,就不存在需要追讨款项的问题。而且LZ应该提示买方的是:即使有法律条款显示买方“有可能”追回买Job Offer的钱,但是同时也“可能”要面对触犯其他法律的惩罚,所以不要仗着有LZ所提的法律条款,就安心买卖,想着反正将来哪怕身份不到手,钱也可以拿回来。

LZ要显示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大家做法律知识普及,又要提高自己的职业声望,建议以后写类似帖子,先做法律条款解释,再做实际操作可能性分析,利益与风险都要设身处地为客户或潜在客户想到。一再强调就事论事、就条款论条款等等等等的就X论X论调没意义,如果那样我们还需要法律顾问干什么,有个法律条款搜索引擎就够了。
作者: Cecilia_W    时间: 2010-6-28 13:16:00

同意ontheearth的說法 樓主給我的感覺並不是真為員工著想 而是在顯擺自己的法律知識
能不買job offer 誰想花那錢啊 又不便宜 樓主一直對員工在法律上的責罰 避重就輕 乍看之下 好像員工一點事都沒有 但是真有這麼容易嗎?
買完了 拿了身分還要惹得一身腥 還不如不買

既然是要提供法律知識 就請全面一點 否則就有misleading的嫌疑
作者: 选择新西兰    时间: 2010-6-28 16: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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