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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帮朋友问的关于离婚中的公证人问题,谢谢~~急 [打印本页]

作者: 记得回家    时间: 2010-3-27 22:24:35     标题: 帮朋友问的关于离婚中的公证人问题,谢谢~~急

本帖最后由 记得回家 于 2010-3-27 22:29 编辑

是这样的。朋友已经和她老公分居满两年,而且双方也已经同意离婚,所以填写的是joint application。现在的问题是他们两人一个在国内,一个在新西兰。
那个申请里面有要求在公证人面前宣誓的。在新西兰可以是JP,或者律师,但是在国内呢?除了律师有其他的人吗?公证处的人可以不可以?这种签字,新西兰这边会去查吗?

我朋友英语不是很好,所以让我帮她看的那个申请要求,但其中有一个我也不是很懂。是不是说双方的公证人都需要写一张exhibit note啊?怎么写的?
文件上有给一个sample:
This is the annuxure marked "      "referred to in the affidavit of (your full name) sworn/affirmed at (place) this ..........day of ..........before me:
..................................................
Deputy register/Justice of the Peace/Solicitor

请问那个“ ”之间需要填东西吗? 还有以2010年1月1日,在北京某律师所为例,at (place)this.....day of ....这两个空格怎么填?

另外就是,在国内的一方,是不是只要把签了名的申请书FP13和FP14寄回来,然后还有公证人的签名以及公证人的note就可以了?那么离婚证书复印件要寄过去让公证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吗,还是我朋友在这边找JP公证签名就够了?
因为寄来寄去很麻烦希望弄清楚了一次性就搞定。
再有就是那个黄色的FORM G7需要copy吗?好像不用签字吧。。。
除了这三个,还需要其他材料吗?双方没有子女和财产纠纷,

不好意思,对这方面不大有研究,希望办理过的或者知道过程的朋友帮我朋友一下,万分感谢
作者: 记得回家    时间: 2010-3-27 23:37:27

顶一下,继续等待
作者: 记得回家    时间: 2010-3-28 09:03:48

顶起来,继续等待答案
作者: logoff    时间: 2010-3-28 11:32:51

ddddd........
作者: 记得回家    时间: 2010-3-28 16:09:34

没有朋友知道吗?
等待答案
作者: 记得回家    时间: 2010-3-28 19:51:56

继续等待解答
作者: 记得回家    时间: 2010-3-28 23:52:46

up一下;sad;
作者: 蓝坏眼睛    时间: 2010-4-12 19:43:39

期待有人能回答~ 我也很想知道
作者: 蓝坏眼睛    时间: 2010-4-12 19:46:44

期待有人能回答~ 我也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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